[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1-00014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发〔2021〕37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重新拟定下发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石柱府通〔2021〕1号),对县城内限制燃放区进行了调整。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2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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