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0-05765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发〔2020〕18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石柱府发〔2020〕1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93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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