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清单管理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办事环节。
二、加强服务监管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涉及的单位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及时总结报告
县级各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渝府发〔2020〕2号文件过程中,对好的先进做法,及时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
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
通知》(渝府发〔2020〕2号)
2.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2020年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联系人:龚培华,联系电话:17726678082;马超,联系电话:73339075,18716906556)
附件1
渝府发〔20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对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重庆市人民政府《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共包含101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办事环节。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原设立依据变更、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立依据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备 注 |
1 |
专业机构意见书编制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无 |
市委网信办 |
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
企业 |
|
2 |
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无 |
市教委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条 |
企业 |
|
3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不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4 |
学校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市教委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不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5 |
实验动物设施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出具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无 |
市科技局 |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且检测能力满足《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要求检测项目的机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审批部门 |
|
6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无 |
市经济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六条 |
企业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无 |
市经济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第八条、第九条 |
企业 |
|||
7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8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申请人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市、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
10 |
设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
11 |
设立基金会以及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基金会成立登记;2.基金会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人 |
|
12 |
设立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
13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具有地灾勘查、地灾评估、土地规划等资质的局属事业单位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 |
审批部门 |
|
14 |
矿业权价值评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探矿权登记;2.探矿权延续登记;3.探矿权保留登记;4.探矿权变更登记;5.探矿权转让审批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 |
审批部门 |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采矿权登记;2.采矿权延续登记;3.采矿权变更登记;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5.采矿权转让审批 | |||||||
15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审批部门 |
|
15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审批部门 |
涉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6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详细勘查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审批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无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区域评估项目的中介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其余项目由委托方承担 |
|
19 |
交通影响评价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机构;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 |
1.《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附录3第六条;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政规划管理流程再造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4〕67号) |
企业 |
|
20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估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 |
企业 |
|
21 |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企业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无 |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无 |
市、区县人民防空部门 |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 |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市人民防空办 | ||||||
22 |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无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企业 |
|
2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
企业 |
|
2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市人民防空办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人防指挥工程除外 |
2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土地房屋勘测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 |
||
25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
26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 |
企业 |
|
27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
企业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企业 | |||||
27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
企业 | |||||
28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条 |
企业 |
|
29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市、区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企业 |
|
30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3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
32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33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市、区县交通部门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
34 |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市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审批部门 |
|
35 |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咨询服务 |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市交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十五条;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3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市、区县水利部门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37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市、区县水利部门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38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无 |
市、区县水利部门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企业 |
|
39 |
围垦河道项目报告编制 |
围垦河道审核 |
无 |
市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
40 |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报告编制 |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准 |
无 |
市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2.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发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规计〔2010〕236号)第九条 |
企业 |
|
41 |
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市农业农村委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
企业 |
|
42 |
检测方法验证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无 |
市农业农村委 |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
审批部门 |
|
43 |
复核检测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无 |
市农业农村委 |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
审批部门 |
|
44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市农业农村委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45 |
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证明 |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无 |
市农业农村委 |
省级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
4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4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47 |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市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核报市政府) |
市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48 |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察方案和抢救性发掘方案编制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无 |
市文化旅游委 |
考古发掘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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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 1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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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具有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 1 |
申请人 |
|
51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申请人 |
|
52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
53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项 |
企业 |
|
54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 |
企业 |
|
55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1项;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企业 |
|
5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市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
57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企业 |
|
5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局 |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 |
企业 |
|
5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
6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6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6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市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
企业 |
|
6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企业 |
|
6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金属冶炼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企业 |
|
65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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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
67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
企业 |
|
68 |
产品检验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
企业 |
|
6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70 |
计量标准器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72号)第十二条 |
审批部门 |
|
7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现场评审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九条第一款;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5号)第九条 |
审批部门 |
|
72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得相应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资质的技术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74号)第十条 |
审批部门 |
|
73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74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股东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市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
企业 |
|
75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时法律意见书出具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2.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市金融监管局 |
律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
企业 |
|
76 |
典当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典当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典当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无 |
市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典当管理办法》 |
企业 |
|
77 |
设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
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无 |
市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
企业 |
|
78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时,资金到位后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1.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2.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市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
企业 |
|
79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提供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时,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1.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2.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市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
企业 |
|
80 |
自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出具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1.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2.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市金融监管局 |
律师事务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
企业 |
|
81 |
设立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时提供网络贷款业务系统安全评估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
市金融监管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息系统测评机构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2.《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渝金发〔2015〕13号) |
企业 |
|
82 |
设立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时提供平台合规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
市金融监管局 |
律师事务所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2.《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渝金发〔2015〕13号) |
企业 |
|
83 |
审查改造方案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市人民防空办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84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2.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
市人民防空办 |
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申请人 |
|
85 |
人防工程改造可研报告编制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 |
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86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 |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86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 |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具有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90号)第四条;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申请人 |
||||
87 |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人防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审批 |
市人民防空办 |
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的机构 |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2.《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8〕10号)第七条 |
申请人 |
|
88 |
损毁人防工程资产评估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
无 |
市人民防空办 |
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 |
|
89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 |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七条 |
企业 |
|
90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评审 |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审批部门 |
|
91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
企业 |
|
92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评审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
审批部门 |
|
93 |
“三下”开采报告编制 |
“三下”开采审批 |
无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2.《矿山安全条例》第十九条;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一百零八条 |
企业 |
|
94 |
评审《“三下”开采报告》 |
“三下”开采审批 |
无 |
市能源局 |
煤炭行业工程咨询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2.《矿山安全条例》第十九条;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一百零八条 |
审批部门 |
|
95 |
安全评审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市能源局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审批部门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市能源局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
96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表第70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
97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表第95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
98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无 |
市地震局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3.《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审批部门 |
|
99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重庆煤监局 |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条 |
企业 |
|
100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重庆煤监局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企业 |
|
101 |
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编制 |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重庆煤监局 |
具备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