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柱府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化,加快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限下企业抓培育、限上企业抓增长的总体思路,加强对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二章 培育扶持对象
第三条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实行补助(零售、餐饮住宿类一次性补助5万元,批发类一次性补助8万元)。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基准利息的30%,每年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批发企业、7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以及1800万元的餐饮住宿企业,其销售同比增长22%且税收同比增长5%的,补助资金5万元。
第七条 限额以上企业每聘用一名建卡贫困户人员(企业连续缴纳社保费用一年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八条 对所有纳入限上统计并且年商品销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商贸流通企业,按每年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统计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填写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至县商务局。
第十条 县商务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会审的企业,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商务局将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需资金从年度商贸发展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附件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增限额以上企业补助所需材料
(一)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表(由企业到县商务局领取);
(二)企业合法证照;
(三)县统计局认定的文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所需材料
(一)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表(由企业到县商务局领取);
(二)企业合法证照;
(三)本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
(四)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财务状况表。
三、申请销售补助所需材料
(一)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表(由企业到县商务局领取);
(二)企业合法证照;
(三)县统计局认定销售证明材料;
(四)县国税局纳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吸纳贫困户就业补助所需材料
(一)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表(由企业到县商务局领取);
(二)企业合法证照;
(三)本年度截止申报之日的贫困户在本企业的就业材料;
(四)企业缴纳对应的贫困户社保费用的材料;
(五)贫困户认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