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政策问答
问: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经市政府授权的派出机构;
(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问:哪些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等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制定?
答: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问:本次制定主体清单明确了多少个制定主体?清单如何调整?
答:本次制定主体清单明确了78个制定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新设行政机关需要纳入主体清单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县司法局核实后按程序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问:制定主体清单公布后,各制定主体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其他说明
制定主体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