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规范本县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严格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 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

三、政策问答

1.如何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通告》规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

(1)南宾街道:横街社区、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正街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井社区、红星社区、城北社区城市建成区。

(2)万安街道:城南社区、红卫社区、下街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龙坪社区城市建成区。

(3)其他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场镇区域。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在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3.养犬如何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4.养犬有几种登记方式?

方式一:网上办证。

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关注重庆公安“警快办”公众号,点击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个人养犬),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件。

方式二:窗口办证。

养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办证窗口,填报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核同意的,将发放纸质养犬登记证件。

5.遛狗不栓绳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怎么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7.哪些场所犬只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8.犬只伤人怎么赔?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四、养犬相关事项联系电话

1.养犬登记办证窗口服务电话:

南宾派出所023-73321972   万安派出所023-73345678

西沱派出所023-73362110   黄水派出所023-73391017

下路派出所023-73348017   悦崃派出所023-73381005

临溪派出所023-73355195   沙子派出所023-73311012

马武派出所023-73301057   三河派出所023-73334347

冷水派出所023-73345255   鱼池派出所023-73207110

桥头派出所023-73205110   中益派出所023-73332110

2.城区狂犬病定点接种点:

优宠动物诊所 13637704455

馨园宠物诊所 18716717175

小向动物诊所 13433181113

雨灵宠物诊所 17384031510

宠康动物诊所 17783923646

3.投诉举报电话:

石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76067

石柱县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73332167

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33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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