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依据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
石柱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征收补偿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
1.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3.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5.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6.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办法》附件1执行。
五、征收人员安置
1.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一是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二是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三是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四是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五是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六是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2.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一是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