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1年2月9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有关要求,持续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成果,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市政府同意,201810月,我县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其中明确要求我县新增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因2018年划定的禁燃区仅为南宾街道、万安街道部分区域,且在实际工作中确需将县城建成区纳入管控范围,为此对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类型、管理规定三部分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包括以下区域:南宾街道的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横街社区、正街社区、红井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星社区、城北社区,万安街道的下街社区、红卫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城南社区,总面积约7.99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一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的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焦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兰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管理规定。一是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三是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应当拆除、改造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改造的,在改造完成之前不得使用。四是县政府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要立足本单位职能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时间及替代原有的高污染燃料管理文件。《通告》自2021年2月9日起开始实施,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石柱府通〔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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