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2-00208 [ 主题分类 ] 企业减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工作通知〔2022〕73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7

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和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用气、用水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域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出让或划拨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或划拨决定书出具时间为准。

第三条 供电、供气、供水企业的延伸投资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电、供气、供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后再行出让或划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第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企业按照国家电力、燃气、供水工程有关设计标准、规程,负责管廊管沟方案设计的行业审查、工程实施情况检查以及验收投运等相关工作。验收过程中,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参与。

第六条 已建成并经验收通过的供电、供气、供水专用管廊管沟在投运后3个月之内,按照资产移交相关程序移交给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第七条202131日至本实施细则出台之日期间,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区划红线外供电、供气、供水线路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在用户向供电、供气、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将建设需求报县发展改革委,再由县发展改革委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指定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建设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供电、供气、供水公共管网的管廊管沟。县政府指定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应与用户、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开展接入工程现场查勘确定接入方案,并与供电、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电、供气、供水接入工程服务协议书》,明确建设时限、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工程验收相关要求。

第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明确,并告知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如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供气、供水企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供电供气供水延伸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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