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0752/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电子政务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2019年)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2019年)

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经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我委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石柱县商务委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4.


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违反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违反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1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处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违反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的处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3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4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4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4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二十三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5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5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5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5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5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6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 )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6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隐瞒掩饰维修服务导致产品损毁事实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6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6.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征用

自然灾害救助物质征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171号)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征用、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渎职情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171号)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6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三条、十八条2.《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十三、十四、二十二条3.《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4.《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征收的;
4.利用行政征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

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取消

6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奖励

出口创汇财政奖励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稳外经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发〔20194号)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是指、渎职情形;3.出现的腐败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贵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违反规定办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奖励

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补助

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电商扶贫扶持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办〔201939号)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是指、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7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奖励

对商贸流通领域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鼓励商贸流通领域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997号)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是指、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7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奖励

对统计监测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39号)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是指、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7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检查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年审合格的企业不加盖年审合格章的;
2.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加盖年审合格章;
3.在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年审中乱收费的;
5.在年审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3. 

石柱县商务委

其他权力

酒类流通备案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

二、违《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74. 

石柱县商务委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是指、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等。

违反规定办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5. 

石柱县商务委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三): 款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擅自收费。

二、违《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76. 

石柱县商务委

其他权力

酒类发展规划

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第三条第四款“负责拟定酒类发展规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回复的;  2.违反规划工作程序的;3.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7.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规定的处罚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销售散装白酒必须标明产地、厂名、品名、原料、酒精度,盛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78.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处罚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79.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2.县委办《关于调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936号);

3.《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石编委发〔2019124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80.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处罚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7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81.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供应商、售后服务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82.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83.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84.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85. 

石柱县商务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的处罚

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渝商务〔2017799号)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县商务委行政权力清理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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