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石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项名称 |
涉及的 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 主体 |
办理 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 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县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人 |
合同约定 |
1、申请人自主选择具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2、双方约定合同;3、开展安全评估并出具报告。 |
1、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2、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3、制定安全管理制度;4、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
合同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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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
申请人 |
合同约定 |
签订合同-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报告编制-修改完善-出具报告 |
符合劳务派遣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审批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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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人力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申请-审查-颁证 |
管理制度条件;办学投入条件;基本条件;校长条件;法定代表人条件;学校名称条件;师资条件;校外办学点条件;办学场地条件;学校章程条件;举办者条件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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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宗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1.申请与受理:办理人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标准: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运行状及凭证;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并告知理由。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2.编制和出具:受理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根据提供的情况和凭证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3.领取与送达:办理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 送达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按照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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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宗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2.编制和出具:受理人: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人员。根据提供的情况和凭证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3.领取与送达:办理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 送达报告: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按照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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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县 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评价报告由甲方提供基本资料(设计方案、图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报告或送审稿(普放设备) 放射治疗与核医学项目自收到甲方基本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
咨询预约签订合同→联系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下单预约技术服务→检测人员检测采样→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 |
渝卫 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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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有形资产评估的时间一般是在资料收集齐后15个工作日无形资产评估的时间一般是在资料收集齐后10个工作日 |
获取评估报告流程 前期准备阶段 评估估算阶段 出具报告阶段 评估完成阶段 咨询洽谈 提供资料现场勘查 报告初稿 验收结案 签订委托协 评估结算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评估完成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人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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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评价报告由甲方提供基本资料(设计方案、图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报告或送审稿(普放设备) 放射治疗与核医学项目自收到甲方基本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不评审:普放15工作日放疗30天 评审:普放20工作日放疗40工作日) |
咨询预约签订合同→联系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下单预约技术服务→检测人员检测采样→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渝卫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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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检测报告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
咨询预约签订合同→联系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下单预约技术服务→检测人员检测采样→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渝卫 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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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检测报告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
咨询预约签订合同→联系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下单预约技术服务→检测人员检测采样→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渝卫 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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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检测后10个工作日出报告 |
合同签订→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上门→检测以及采样→试验室分析→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渝卫 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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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检测后10个工作日出报告 |
合同签订→确认上门时间→技术人员上门→检测以及采样→试验室分析→报告出具→报告解读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渝卫 规财[2008]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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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审批 部门 |
125个工作日 |
受理-现场考核-决定-颁证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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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申请人 |
6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决定 |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1、验资费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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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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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 部门 |
50个工作日 |
受理—仲裁检定—审查 |
1、仲裁检定申请书 2、仲裁检定委托书 |
1、仲裁检定费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二十三条,参照物价【2004】424号文件 3、按照不同计量器具收费标准不同,参照物价【2004】42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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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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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招标-投标-签订合同 |
响应申请人招标条件 |
渝水建〔2021〕7号;9万元起或者市场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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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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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招标-投标-签订合同 |
响应申请人招标条件 |
渝水建〔2021〕7号,9万元起或者市场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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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供相关审查资料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进行申报,并审查。 |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全套施工图;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重庆市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指导意见》-渝设协字[2019]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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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设备使用责任人在检测监管平台绑定相关检测公司并向检测公司提交报检资料后,检测单位应在3天以内实施检测。 |
1、提交检测资料并预约检测时间。2、现场对照设备查验资料。3、现场检测。4、现场检测合格后三天内出具检测报告。5、如设备不具备使用条件、现场交底并出具整改联络单。6、重新提出报检申请。 |
1、设备在有效使用期内。2、资料齐全。3、安装完成并完成自检。 |
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塔机安装检测950、定期检测650.升降机检测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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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提供竣工图,申报检测。 |
1.建设工程已完工,2.工程竣工图 |
市场 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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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评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提供竣工图,申报评估。 |
1.建设工程已完工,2.工程竣工图 |
市场 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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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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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条例第40条 |
申请人 |
15-25个工作日 |
房产初始测量-房屋宗地上传 |
1-土地使用权证2-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4-房屋坐落证明(由本宗地辖区派出所出具)5预测施工图 |
渝价[2000]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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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审批 部门 |
11个工作日 |
1.申请 申请人向石柱县规划局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1)石柱县规划局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现场确定是否接收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接收并开具《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 (2)石柱县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复函,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经办人员验核材料并起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传科长初审,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终审 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 主要领导审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窗口制作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文件(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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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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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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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5个工作日 |
1.申请 申请人向石柱县规划局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1)石柱县规划局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现场确定是否接收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接收并开具《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 (2)石柱县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复函,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经办人员验核材料并起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传科长初审,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终审 分管领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 主要领导审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窗口制作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文件(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方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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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审批 部门 |
5个工作日 |
1.申请人提交初步设计报告 2.县规资局委托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审查 3.县规资局批复 |
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编制单位内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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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1、签订委托协议书; 2、开展现场工作; 3、编制方案; 4、出具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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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无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1、签订委托协议书; 2、开展现场工作; 3、编制方案; 4、出具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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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无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1、签订委托协议书; 2、开展现场工作; 3、编制方案; 4、出具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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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无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1、签订委托协议书; 2、开展现场工作; 3、编制方案; 4、出具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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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考核结果公布日起,10日内予以办理 |
申请人报名→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
普通船员:需年满16周岁,满足船员健康标准,经过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持有普通船员或下一级职务船员证书,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具有任职资历条件,完成相应职务船员培训。 |
《农业农村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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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第三方施工单位 |
15个工作日 |
申请、审查、颁证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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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方施工单位 |
15个工作日 |
申请、审查、颁证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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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车辆预检、登记→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仪器设备检验→审核→签章→检验资料收集归档 |
需要安全技术检验的各类车辆 |
发改 价格【2019】79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文件精神) 收费标准:1.摩托车140元,乘用车在用车安检(10年以内)340元,(10年及以上)总质量≤3.5T轻型货车轻型挂车380元,总质量≥3.5T-≤10T客货车420元,路试车辆在用车安检650元,挂车在用车安检550元。 |
以上费用为两轴车,增加一轴按100元叠加。 |
34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县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审查—发放 |
1.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2.爆破作业区域证明。3.爆破作业人从业资格证。4.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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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县 公安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审查—发放 |
1.爆破作业入伍证明。2.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3.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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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县 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协会注册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协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协会成立日期和注册地址 协会章程和组织机构 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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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注册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成立日期和注册地址、章程和组织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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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1、法人登记证书;2、验资报告;3、社会组织章程;4、以前年度审计报告;5、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6、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7、12月份银行对账单;8、固定资产盘点表;9、存货盘点表;10、审计年度的全部账簿及会计凭证。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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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559号 |
县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3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证件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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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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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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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机关所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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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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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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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经营性运输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设备。1.拟购置或已购置的自有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挂车除外);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挂车除外);车辆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挂车除外),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行业监管平台。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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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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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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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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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2.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3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4.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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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 部门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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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 部门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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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审批 部门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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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 部门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制证发证 |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 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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