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群众:

今年3月至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公安等部门对县城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将县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成果转化为实际运用,县公安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详见附件)。

为了确保我县燃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向广大市民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72718时前书面反馈至邮箱317840918@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秦文飞,联系电话:13896428127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公安局代)

2022721



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为禁放区域。具体范围包括:

1.南宾街道正街社区、横街社区、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井社区(除沙谷组);红星社区红光组、寨坡组、天星组、花院组;梁丰村桠口组。

2.万安街道红卫社区、下街社区、教场坝社区、城南社区;华丰社区丛木组、华丰组、英勇组、新桥组、红旗组;龙坪社区龙王组、庙树组、红河组;灯盏社区大堡组、大岭组;黄鹿村上游组。

3.下路街道银河社区光辉组、大庄组、友好组、银子洞组;高鹿村白鹿组、桠洪组、保顶组。

4.三河镇大河社区杨柳组、陈子组、天宫组;川主社区新开组、川都组、望路组;三店社区三河组;大林村宇城组、白林组、高旗组;鸭庄村三教组;白玉村平安组。

(二)其他禁放场所或者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区域或者场所(包括公墓和公墓以外下葬场所),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 南宾街道红星社区建新组;勇飞村爱国组、勤劳组、勇敢组。

2. 下路街道红岩社区桥沟组、岩峰组、八一组。

3.三河镇三店社区联心组、联丰组;鸭庄村双星组、庙坝组、新光组;白玉村平原组、杨花组。

(二)限制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限放区域公墓和公墓以外下葬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

在限放区域的公墓和公墓以外下葬的,禁止燃放升空类和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药量10㎏(或者10件)。

四、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格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安全管理。

在本县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地面、水上、手持、插入)、旋转类、玩具类(玩具造型、线香型)、爆竹类(黑药炮、白药炮)、升空类(火箭、双响、旋转升空烟花)、组合烟花类等6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小礼花、架子烟花、吐珠类烟花产品和单筒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A级和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类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311日起施行,同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石柱府通〔20211号)废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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