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县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2日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4张,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2日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和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4张,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咨询电话: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7337814873380886

报名地点: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7号综合办公大楼四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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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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