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歇镇双会村团堡组部分 集体土地的公告

石柱府征公〔2021〕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歇镇双会村团堡组部分

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石柱县石岭加油站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大歇镇双会村团堡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1230日以渝府地〔20201826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大歇镇双会村团堡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0.1563公顷,共计征收建设用地0.1563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石柱县石岭加油站建设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13〕63号)等规定办理。

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石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21年1月18日前,自行到大歇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和大歇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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