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鱼池镇黄金村白银组和悦崃镇新城村青龙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鱼池镇黄金村白银组和悦崃镇新城村青龙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石柱府拟征公〔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石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石柱县崔家坪水库坝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鱼池镇黄金村白银组和悦崃镇新城村青龙组集体土地2.9991公顷(其中农用地2.8108公顷、未利用地0.1883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石柱县崔家坪水库坝区工程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13〕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承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石柱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鱼池镇黄金村白银组和悦崃镇新城村青龙组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实施石柱县崔家坪水库坝区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08〕17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发〔2013〕6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用途
本项目征收鱼池镇黄金村白银组和悦崃镇新城村青龙组集体土地2.9991公顷(其中农用地2.8108公顷、未利用地0.1883公顷)。用于实施石柱县崔家坪水库坝区工程项目(具体征地范围见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地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详见附件4)。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实行据实补偿。不影响当年本季收割的不予补偿,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
青苗及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五、人员安置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严格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渝高法〔2009〕160号)执行。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行征地安置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实行征地人员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达到人均0.5亩及以上为止。
1.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所涉乡镇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定,并进行公示。
2. 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时间以本方案批准之日为准。
3.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经依法确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按年龄结构扣除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将安置补助费余额支付给本人,16岁以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额支付。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执行。
1. 符合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本方案批准之日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
(三)促进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实现就业。
县政府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政府对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政策解释、资金协调及监督实施等工作;所涉乡镇成立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单位和个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户籍人口等进行调查清理并登记确认,负责兑现补偿、签定安置协议等工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负责相关手续的完善、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被征地农户应积极支持工作组的工作,到现场指界,配合土地和实物清理,并当场签字认可,若故意不到场或到场不签字的,由工作组调查确认后生效。
(三)土地被征收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应组织搞好打桩定界和管护工作。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修建建(构)筑物或作它用。
(四)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经补偿后,自行进行迁葬,无人登记或拒不按要求如期迁葬坟墓的,则按无主坟处理,就地填埋。
(五)附属设施在实物调查结束后张榜公布,确认核对无误后支付其补偿款。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具体由县司法局承办),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八、对征地拆迁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不按期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和按规定拆除搬迁建(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只适用于实施崔家坪水库坝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做其他项目拆迁依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1.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3.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构着物补偿标准
4.石柱县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安置
补助费余额一览表
附件1
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粮食类 | 1500 | 指一般粮食作物 |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 2000 | 指政府划定的蔬菜及粮食制种基地,不包括零星菜地。 |
园地类 (含成熟林地) | 3000 | 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等。 |
黄连 | 8000 | 种植五年及五年以上黄连,自行处置,不予补偿。 |
莼菜 | 4500 |
说明:
1.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空地和非耕地不予补偿青苗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经济林木,
按园地类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青苗不再重复计算。
4.凡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每亩种植株数大于合理株数(果树350株/亩、其他树种400株/亩)70%的土地称为园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5.经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青苗、花草、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附件2
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果树 | 3厘米以下移栽苗 | 株 | 3 | 含干果树,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30元。 |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不含5厘米,下同) | 30 | |||
直径5—8厘米 | 50 | |||
直径8—10厘米 | 80 | |||
桑树 | 直径3厘米以下 | 株 | 2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直径3—5厘米 | 8 | |||
直径5—10厘米 | 25 | |||
杂树 | 直径3—5厘米 | 株 | 5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天然野生杂丛不予补偿。 |
直径5—10厘米 | 13 | |||
直径10—15厘米 | 24 | |||
直径15—20厘米 | 35 | |||
葡萄 | 直径2厘米以下移栽苗 | 株 | 5 | 直径4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5元。 |
直径2—3厘米 | 15 | |||
直径3—4厘米 | 25 | |||
药材树 | 直径3厘米以下移栽苗 | 株 | 2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直径3—5厘米 | 8 | |||
直径5—10厘米 | 18 | |||
慈竹斑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 笼 | 45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大笼(21—40根) | 65 |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 | 根 | 10 |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直径5—10厘米 | 20 | |||
直径10厘米以上 | 30 | |||
花草 | 按窝计算 | 窝 | 0.50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说明:
1.成片栽种果树花树等经济林木大于合理株数按园地类补偿。
2.经补偿后的林木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3
石柱县征收集体土地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 称 | 结 构 | 单位 | 补偿 标准 | 备 注 | |
堡坎 围墙 | 条石堡坎 | 立方米 | 9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
片石堡坎 | 70 |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5 | |||
土围墙 | 2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85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
碎石(含条石) | 60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35 | ||||
堰塘 | 平方米 | 30 | 按水面面积计算补偿。 | ||
坟墓 | 土(乱石)坟 | 单 | 座 | 5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
共 | 800 | ||||
一般石碑坟 | 单 | 2800 | |||
共 | 3800 | ||||
豪华装修坟 | 单 | 4800 | |||
共 | 5800 | ||||
水池(井、渠、) | 条石 | 立方米 | 120 | 粪池、沼气池、砖瓦(石灰窑)参照执行,废弃的一律不予补偿。 | |
水泥 | 50 | ||||
简易 | 10 | ||||
机井 | 个 | 350 | |||
粪池贮水池(含消毒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方米
| 30 | 农民自建室内粪池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
水泥、三合土 | 10 | ||||
土 | 5 | ||||
水渠 | 条石、砖彻 | 立方米 | 4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
片石(砖、三合土) | 17 | ||||
电杆 | 9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9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
9米以下水泥电杆 | 45 | ||||
电线 | 室外照明线 | 米 | 2 | ||
动力线 | 3 | ||||
水管 | 15毫米以下室外饮水管 | 米 | 2 | 不含市政管网。一般软塑、胶水管不予补偿。 | |
15毫米以上室外水管 | 4 | ||||
砖水泥结构 | 40 | ||||
土石结构 | 30 |
说明: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石柱县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余额一览表
年龄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安置补助费 | ||||
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 | 个人缴费 | 需统筹费 | 安置补助费总额 | 个人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安置补助费 | |
75岁及以上 | 15000 | 7500 | 7500 | 36000 | 7500 | 28500 |
74岁 | 16300 | 8150 | 8150 | 36000 | 8150 | 27850 |
73岁 | 17600 | 8800 | 8800 | 36000 | 8800 | 27200 |
72岁 | 18900 | 9450 | 9450 | 36000 | 9450 | 26550 |
71岁 | 20200 | 10100 | 10100 | 36000 | 10100 | 25900 |
70岁 | 21500 | 10750 | 10750 | 36000 | 10750 | 25250 |
69岁 | 22800 | 11400 | 11400 | 36000 | 11400 | 24600 |
68岁 | 24100 | 12050 | 12050 | 36000 | 12050 | 23950 |
67岁 | 25400 | 12700 | 12700 | 36000 | 12700 | 23300 |
66岁 | 26700 | 13350 | 13350 | 36000 | 13350 | 22650 |
65岁 | 28000 | 14000 | 14000 | 36000 | 14000 | 22000 |
64岁 | 29300 | 14650 | 14650 | 36000 | 14650 | 21350 |
63岁 | 30600 | 15300 | 15300 | 36000 | 15300 | 20700 |
62岁 | 31900 | 15950 | 15950 | 36000 | 15950 | 20050 |
61岁 | 33200 | 16600 | 16600 | 36000 | 16600 | 19400 |
60岁 | 34500 | 17250 | 17250 | 36000 | 17250 | 18750 |
女59岁 | 35800 | 17900 | 17900 | 36000 | 17900 | 18100 |
女58岁 | 37100 | 18550 | 18550 | 36000 | 18550 | 17450 |
女57岁 | 38400 | 19200 | 19200 | 36000 | 19200 | 16800 |
女56岁 | 39700 | 19850 | 19850 | 36000 | 19850 | 16150 |
女55岁 | 41000 | 20500 | 20500 | 36000 | 20500 | 15500 |
男50岁—59岁 | 41000 | 20500 | 20500 | 36000 | 20500 | 15500 |
女40岁—54岁 | 41000 | 20500 | 20500 | 36000 | 20500 | 15500 |
男40岁—49岁 | 23064 | 11532 | 11532 | 36000 | 11532 | 24468 |
女30岁—39岁 | 23064 | 11532 | 11532 | 36000 | 11532 | 24468 |
男20岁—39岁 | 11532 | 5766 | 5766 | 36000 | 5766 | 30234 |
女20岁—29岁 | 11532 | 5766 | 5766 | 36000 | 5766 | 30234 |
19岁 | 9225.6 | 4612.8 | 4612.8 | 36000 | 4612.8 | 31387.2 |
18岁 | 6919.2 | 3459.6 | 3459.6 | 36000 | 3459.6 | 32540.4 |
17岁 | 4612.8 | 2306.4 | 2306.4 | 36000 | 2306.4 | 33693.6 |
16岁 | 2306.4 | 1153.2 | 1153.2 | 36000 | 1153.2 | 34846.8 |
说明: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