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3-000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34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8

(此件公开发布)     

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

石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4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扑救指挥

3.4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预防机制

5.1监测

5.2预警级别及发布

5.3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6.3 应急处置措施

6.4 应急结束

7保障措施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经费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灾民安置、灾后重建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8.6 工作总结

9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0附录

10.1 石柱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10.2 石柱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0.3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体系

10.4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值守电话

10.5 石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0.6 防灭火救灾分管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工作表

10.7 石柱县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10.8石柱县森林防火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过火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详见“9附则”)。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实行“双主任”负责制,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灾害管理科、应急指挥中心和县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与安全生产科负责人担任。

乡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3.1.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宣传实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

3)协调解决全县有关森林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4)督导建立全县森林防灭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检查;

5)指导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6)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7)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协同森林防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森林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维护。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殡葬服务机构防火管控措施,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县级补助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周围区域环境开展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协调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结合部区域火灾预防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火灾扑救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指导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承担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林业局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协调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按照规范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机构;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召集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牵头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3扑救指挥

3.3.1发生在石柱县行政区域内的较大森林火灾和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火场跨省(市)、区(县)界,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且在石柱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3.3.2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视情况成立火场前线指挥机构,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3.3.3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的森林火灾,视情况设置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长担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由负责现场处置的属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担任。

火场前线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扑救方案,具体指导扑救行动并组织实施。

2)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做好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和汇总火场综合情况。

3)负责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开展采访报道,适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新闻发布的有关信息需前线指挥部审核确认,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发布。

3.3.4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情况,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森林灾害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10.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3.5参加森林火灾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政府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和县级扑火力量,临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申请重庆市森林消防队伍、其他区(县)专业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县政府或者县应急局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任务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预警和预防机制

5.1监测

运用通信、网络等先进技术,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建立全县森林火灾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同时密切关注相邻区(县)的预警信息,对可能蔓延或波及石柱县的灾害警情应纳入监测范围。

5.2预警级别及发布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1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火险预警等级

预警信号颜色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蓝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5.2.2预警响应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卡)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做好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救准备,县级、乡镇(街道)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有关部门和预警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停止野外用火审批,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开展带装巡护。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3发布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公众发布。

根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对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5.2.4信息分析与共享

森林火灾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将灾害信息迅速通报毗邻乡镇(街道)。需要通报周边区(县)政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5.3信息报告

5.3.1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拨打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同时拨打县森防办报警电话(7333811973325500)。

5.3.2全县境内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接到火情消息后,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接到火情报告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5.3.4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火情后,按规定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12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与石柱县交界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以及依据要求报送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林业局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事发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扑救火灾;

2)设立警戒区域,转移安置人员;

3)医疗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

6.2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按照火灾的动态发展,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石柱县境内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与石柱县交界的森林火灾,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先期处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街道)做好增援准备;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石柱县境内的森林火灾,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与石柱县交界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扑救;

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工作;

视情况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2.3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与石柱县交界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在石柱县境内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石柱县境内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与石柱县交界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

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Ⅱ级、Ⅰ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长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扑救处置工作。同时,县政府应及时请求市政府援助,待市级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6.2.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3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6.3.1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后,要立即调动县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可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部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3.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4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保障措施

7.1运输保障

7.1.1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队伍交通运输受阻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确保救援人员和物资能及时安全的到达指定地点。必要时,县交通局应协调交通运输车辆,协助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输送。

7.1.2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跨乡镇(街道)输送扑火力量由增援队伍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自行组织实施,跨区(县)调动扑火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输送。

7.2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需要实施森林航空消防灭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航空灭火支援。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应急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5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蓄积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灾民安置、灾后重建

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展开灾后重建工作,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修复和安居工程重建。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8.5.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5.2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6工作总结

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敏感地区:石柱县33个乡镇(街道)、石柱县的国有林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

敏感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高温伏旱期。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1日至翌年531日。

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810日至1010日。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预案发布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5年内应予修订。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2县级、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修订)》(石柱府办发〔2020131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石柱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石柱县处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落叶阔叶林带区,林地面积约21.62万公顷,森林面积约18.8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2.56%。按地类分,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约21.27万公顷,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约0.35万公顷;按林地权属分,国有林地面积约0.33万公顷,集体林地面积约21.29万公顷;按起源分,天然林地面积约16.26万公顷,人工林地面积约5.2万公顷,未填起源林地面积约0.16万公顷;按林种分,防护林面积约11.55万公顷,特用林面积约2.05万公顷,用材林面积约6.78万公顷,薪炭林面积约0.85万公顷,经济林面积约0.22万公顷,未填林种面积约0.16万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地面积约13.64万公顷,商品林地面积约7.98万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分,Ⅰ级保护林地面积约1.11万公顷,Ⅱ级保护林地面积约6.07万公顷,Ⅲ级保护林地面积约8.06万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约6.38万公顷。



10.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体系


10.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值守电话

序号

乡镇(街道)

值班电话

序号

乡镇(街道)

值班电话

1

南宾街道

73332218

18

冷水镇

73397001

2

万安街道

73200955

19

黎场乡

81501001

3

下路街道

73348002

20

三星乡

73340055

4

西沱镇

73361218

21

六塘乡

73342001

5

黄水镇

73391001

22

三益乡

73386001

6

悦崃镇

73381001

23

王家乡

73350001

7

临溪镇

73355121

24

河嘴乡

73351001

8

马武镇

73301010

25

石家乡

73395001

9

沙子镇

73311001

26

枫木镇

73396001

10

王场镇

73366001

27

中益乡

73317001

11

沿溪镇

73367001

28

洗新乡

73304777

12

龙沙镇

73385001

29

黄鹤镇

73302001

13

鱼池镇

73384001

30

龙潭乡

73305001

14

三河镇

73372075

31

新乐乡

73304001

15

大歇镇

73373001

32

金铃乡

73314001

16

桥头镇

73387001

33

金竹乡

73304121

17

万朝镇

73371001

1


10.5石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石柱县森防办

73325500/73338119

县农业农村委

73332167

县委宣传部

85009329

县商务委

73336215

县发展改革委

73332041

县文化旅游委

81507123

县教委

73336016

县卫生健康委

73332124

县经济信息委

73332025

县应急管理局

73325500

县公安局

73334141

县林业局

73332176

县民政局

73332145

县人武部

87964740

县财政局

73327155

县武警中队

7332347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73378418

县气象局

73332689

县生态环境局

73376296/73376369

县消防救援大队

73326119

县交通局

73332261/73326767(夜间)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

73336006

县水利局

73325736


10.6防灭火救灾分管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工作表

序号

乡镇(街道)

联系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电话

序号

乡镇(街道)

联系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电话

1

南宾

街道

冉孟成

13594969765

18

冷水镇

聂燕中

18315283863

2

万安

街道

马学平

13896841696

19

黎场乡

秦大治

18983578548

3

下路

街道

王群祥

13896427642

20

三星乡

崔小芳

13512303509

4

西沱镇

谭华祥

13896479020

21

六塘乡

王登强

13896489109

5

黄水镇

马卿

15095969918

22

三益乡

15696700899

6

悦崃镇

马春平

17784060166

23

王家乡

何建凡

13908277844

7

临溪镇

牟权伟

15023969896

24

河嘴乡

梁祖柏

15023959499

8

马武镇

马超

13594679491

25

石家乡

秦宗卫

18723958698

9

沙子镇

马晓军

15023580291

26

枫木镇

王勇

13648497127

10

王场镇

谭君

13896883100

27

中益乡

胥方贵

13647602988

11

沿溪镇

江黎

15823158247

28

洗新乡

覃湖川

13983960140

12

龙沙镇

黎文莹

13658466203

29

黄鹤镇

梁荣

18182270645

13

鱼池镇

吴吉友

13452273908

30

龙潭乡

谭奇彬

15095945789

14

三河镇

金学柱

18325241166

31

新乐乡

范启红

13648249559

15

大歇镇

刘军

13896408149

32

金铃乡

田茂安

15856000169

16

桥头镇

谭海峰

18375949181

33

金竹乡

谭笔

13648339975

17

万朝镇

马之财

15123772423

1


10.7石柱县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队伍名称

类型

层级

负责人姓名及

电话

联络员姓名及

电话

应急

救援人数

应急值班

电话

常驻地

县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

救援

国家综合性

苏劲瑞13752945678

蔡维汗18875538388

26

73326119

石柱县

楼房湾

县武警中队

驻石

部队

国家

陈青松

向稳

/

73323479

石柱县

南宾街道

双庆社区

县民兵应急连

民兵

县级

19115265128

罗凌云

17783235988

120

87964740

石柱县

南宾街道

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应急

救援

县级综合性

邓大胜15856063085

欧春耘13658292977

30

73325456

石柱县

南宾街道

楼房湾

县森林消防专业队

森林

防灭火

县级

岳良涛18996917791

15095985730

40

73338119

石柱县

菜地坝

三河镇专职消防队

应急

救援

乡镇

谭苏恒18716940609

马君成13896805659

6

73372075

石柱县

三河镇

下路街道专职消防队

应急

救援

街道

13896864429

陈晓练13896467088

6

73348002

石柱县

下路街道

黄水镇专职消防队

应急

救援

乡镇

何文清13896422105

冉春海13896488666

10

73391001

石柱县

黄水镇

西沱镇专职消防队

应急

救援

乡镇

罗应满13996972208

陈爱民15095923199

6

73362028

石柱县

西沱镇

10.8石柱县森林防火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1

欧春耘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森林防火

13658292977

2

姚兴双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森林防火

13896489277

3

岳瑶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森林防火

18723916088

4

刘进

石柱县林业局

森林防火

15095985730

5

马兹平

石柱县林国有林场

森林防火

1399697438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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