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3〕4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4月
目 录
为规范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洪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颁布)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施行)《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施行)《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2〕37号)《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渝汛办〔2022〕4号)《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试行)》(渝汛办〔2022〕4号)《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2〕63号)《石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全体副县长、县人武部长任副指挥长。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领导任总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置防汛抗旱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机构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重点是组织、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检查、防汛抗洪、排涝抢险及隐患排查治理。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村(居)民委员会明确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由相应成员单位选派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涵盖水文、气象、水利、环境、地灾、抢险、救援等专业。便于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应派遣应急处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期间,专家组负责研判现场险情情况、拟定具体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乡镇(街道)对应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应对工作。专项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3)
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区域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县较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文、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测,结合风险普查成果,对比防洪管控水位,通过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水利部门和镇乡街道对重点关注区域进行雨前巡查,雨中排查,雨后核查。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本辖区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40分钟内报县防办,控制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县防办。强降雨期间每20分钟向县防办刷新上报最新降雨情况、水库河道水位情况和对短期趋势的预判分析结果。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办报告,做到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须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水利水电、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气设施、工矿企业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办;县防办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较大以上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灾前趋势分析研判机制。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并与各级各部门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绘制本区域的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一张图”、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机构备案,明确江河、城市旱限水位,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县防指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加强会商,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气象部门应做好干旱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根据区域内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影响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见附件6)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Ⅰ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石柱县境内水文测站石柱水文(二)站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水库险情标准按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定),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过去48小时有22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2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5)全县发生特大干旱,或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或3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保证水位且仍将上涨。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过去48小时17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2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5)全县发生严重干旱,或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或2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保证水位且仍将上涨。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重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小(1)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过去24小时1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1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6)全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或2条以上控制测站发布枯水黄色预警,或1条以上控制站发布枯水橙色预警。
(7)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或2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且仍将上涨。
(3)小型水库(含水电站)、中小河流堤防护岸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堤防护岸发生一般险情。
(4)过去24小时1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5)全县发生轻度干旱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或1条以上控制站发布枯水黄色预警。
(6)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Ⅰ级预警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Ⅱ级预警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Ⅲ级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Ⅳ级预警由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授权县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县级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应立即向市级报告,市级第一时间发布;特殊情况,县级可先发布后向市级报备。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信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和预警信息平台系统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县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气象、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1)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2)按照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行动应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防指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进入汛期、旱期,县、镇乡街道防汛抗旱机构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属地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机构报告情况。对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6)按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调度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报市水利局调度。对于流域性洪水,应启动水库群梯级调度机制,降低大洪水影响。应建立流域梯级调度管理制度,或根据水利部门相关调度权限对于洪水统一调度,并做好上下游沟通,以降低洪水对各防洪对象的影响。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Ⅰ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石柱县境内水文测站石柱水文(二)站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水库险情标准按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定),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县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过去48小时有22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2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长江石柱段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
(7)全县2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3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8)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或3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保证水位且仍将上涨。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过去48小时17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2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或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1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2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7)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或2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保证水位且仍将上涨。
(3)大中型水库、龙河、官渡河、马武河、毛滩河重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小(1)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过去24小时1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1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6)洪水可能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全县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1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2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2条以上控制测站发布枯水黄色预警,或1条以上控制站发布枯水橙色预警。
(8)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下乡镇街道)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覆盖17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1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或2条以上中小河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且仍将上涨。
(3)小型水库(含水电站)、中小河流堤防护岸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堤防护岸发生一般险情。
(4)县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过去24小时13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24小时超过1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5)洪水可能造成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县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1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1条以上控制站发布枯水黄色预警。
(7)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县长组织会商,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具体如下: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县长坐镇统一指挥,县防指其他领导或联系乡镇(街道)县领导按县长要求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待市防指领导一行到达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市防指领导指挥。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指挥长坐镇统一指挥,县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场临时指挥部。待市防指领导一行到达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市防指领导指挥。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统一指挥,县防指其他领导按常务副指挥长要求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临时指挥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副指挥长坐镇统一指挥,县防指其他领导按副指挥长要求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临时指挥部。
加强值班值守,县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水利部门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对洪峰到达时间、洪峰历时、洪峰水位、旱限水位等提前做出精准预报;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共享上下游、左右岸预警预报信息。
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县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履职,各级各部门加强巡查排查,及时对水库、内涝点、交通、隧道、车库、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是否到位等;达不到条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1)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指挥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和工程除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3)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事件应对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5)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1)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2)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
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群众转移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视情请求市防指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县水利局和县防办,由属地乡镇(街道)、县水利局负责先期处理。较大以上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县水利局和县防办,由县防办牵头负责处理。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组织先期处置,按程序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其指挥机构,待上级指挥机构成立后,县级指挥机构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3)灾险情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灾害主管部门要在20分钟内电话和40分钟内书面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本县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根据市级指挥机构指令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1)特大干旱
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并做好安置工作。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
堤防决口时,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迅速实施。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做好逃避险措施。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水旱灾害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批准后再行调动。
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2)抗旱队伍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县内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县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运输瓶装水和罐装水的补给。县公安局、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和县防指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县卫生健康委协调组织相关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提供医疗卫生保障,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事发乡镇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要建立完善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各乡镇街道与部门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要按照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储备防汛物资,同时做好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好县级物资储备,充实乡镇属地物资储备。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抗旱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先调用乡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下拨。同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遇紧急情况时,各地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
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完善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重要江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建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专家库,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组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技术支撑单位,配备各专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派遣应急处置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防汛条例》《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水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培训主要覆盖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等群体。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主要由各级水利部门、农业农村委和宣传部门承担。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委主要组织乡镇、街道的有关人员进行抗旱技术培训。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洪旱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6 善后工作
县政府、各乡镇(街道)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根据统计受灾情况,及时开展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做好灾区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抗旱救灾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备等基础设施。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原则上每五年全面组织修订一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防护对象应急预案至少三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由县防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县政府批准,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柱府办发〔2020〕77号)同时废止。
监察部门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8 附件
8.2 县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图
8.3 县防汛抗旱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图
8.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
8.5 信息上报流程图
8.6 县山洪水文预警站点分布图
8.7 应急响应流程图
8.8 县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8.9 市派驻县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8.10 石柱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
8.2 县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图
8.3 县防汛抗旱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图
8.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
县防指 成员单位 |
职责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
县发展改革委 |
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
县教委 |
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
县经济信息委 |
负责全县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灾区通信设施的排险、抢修及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 |
县公安局 |
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
县财政局 |
负责中央、市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县因暴雨洪灾因洪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
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全县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
县城市管理局 |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 |
县交通局 |
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
县水利局 |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先期处置工作。 |
县农业农村委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储备生产物资,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县商务委 |
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
县文化旅游委 |
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洪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 |
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救护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较大以上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以上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水工程地震观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水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全县重点水工程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
县国资事务中心 |
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
石柱水文站 |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领导机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和指挥;负责水位、水文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传送水情、雨情等重要信息,对重大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办。 |
县人武部 |
负责组织协调驻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人武系统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
县武警中队 |
组织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
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 |
负责汛期县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县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
县气象局 |
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
石柱火车站 |
负责县内铁路沿线运输设备度汛安全;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好因灾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 |
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8.6 县山洪水文预警站点分布图
8.7 应急响应流程图
8.8县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专业/技能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谭云飞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896437175 |
|
2 |
朱永才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896472623 |
|
3 |
崔嵬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8996942503 |
|
4 |
石晓蓉 |
水土保持 |
高级工程师 |
13896858575 |
|
5 |
蔡红昌 |
水土保持 |
高级工程师 |
13896858402 |
|
6 |
秦炜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896828866 |
|
7 |
王智荣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7323573569 |
|
8 |
向朝文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388988377 |
|
9 |
曾海兵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594915543 |
|
10 |
周霞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594915536 |
|
11 |
高松华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996937117 |
|
12 |
胡波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628270117 |
|
13 |
余欣妍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8716645533 |
|
14 |
赵莉容 |
水文 |
工程师 |
15823870088 |
|
15 |
陈世武 |
水利工程 |
正高级工程师 |
13594958690 |
|
16 |
马培华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896806651 |
|
17 |
陈瑜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7823212960 |
|
18 |
李博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8723392516 |
|
19 |
孙涛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9936251765 |
|
20 |
徐劲松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340394457 |
|
21 |
邹孝蓉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5923641098 |
|
22 |
宋秋兰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5826144325 |
|
23 |
贺振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8325228706 |
|
24 |
龙海燕 |
水土保持 |
高级工程师 |
13896431777 |
|
25 |
周军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635318867 |
|
26 |
谭特祥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452283009 |
|
27 |
冉启胜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594935198 |
|
28 |
郎启兰 |
水利工程 |
工程师 |
13594935010 |
|
29 |
谭逢娟 |
水利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896473737 |
|
30 |
代华乐 |
水环境监测 |
工程师 |
18725904291 |
|
31 |
曾伟 |
水环境监测 |
工程师 |
13452819816 |
|
32 |
李刚 |
人力资源类 |
工程师 |
18725857735 |
|
— 1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派驻职务 |
专业 |
职称 |
联系方式 |
1 |
柳作康 |
副总经理 |
区域组长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正高级工程师 |
13908258466 |
2 |
阳代刚 |
副总工程师 |
成员A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正高级工程师 |
13060206592 |
3 |
文化天 |
规划研究院 |
成员B |
水文与水资源 |
工程师 |
13668403972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推荐单位名称 |
熟悉专业 |
联系电话 |
1 |
杨猛 |
男 |
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 |
15923789097 |
2 |
向钢强 |
男 |
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 |
15213771010 |
3 |
向彪俊 |
男 |
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工程安装及管理 |
13658294778 |
4 |
向华 |
男 |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 |
水利水电 |
15823606155 |
5 |
李债平 |
男 |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公司 |
电力 |
18716900355 |
6 |
魏小超 |
男 |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公司 |
电力 |
18716900280 |
7 |
熊文坤 |
男 |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
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
15923626130 |
8 |
邱家贵 |
男 |
石柱县兴达建材厂 |
矿山 |
13594993147 |
9 |
欧春耘 |
男 |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及救援 |
13658292977 |
10 |
姚兴双 |
男 |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及救援 |
13896489277 |
11 |
岳瑶 |
男 |
石柱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及救援 |
18723916088 |
12 |
石霖 |
男 |
石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建筑施工 |
15736664720 |
13 |
向仁高 |
男 |
重庆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建筑施工 |
18996981800 |
14 |
向忠 |
男 |
重庆黄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工程建筑施工 |
15823631166 |
15 |
冉迎春 |
男 |
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 |
工程建筑施工 |
13709489171 |
16 |
熊泽洪 |
男 |
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 |
工程建筑施工 |
18996988678 |
17 |
杨华东 |
男 |
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
13452202095 |
18 |
向远 |
女 |
石柱县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中心 |
大气科学 |
18225451800 |
19 |
况正中 |
男 |
石柱县气象局 |
气象 |
13896430381 |
20 |
马琎 |
男 |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管理 |
18325180345 |
21 |
向叙成 |
男 |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管理 |
18182277859 |
22 |
谭波 |
男 |
石柱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管理 |
13996966218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