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2.1.1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为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接受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1.2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县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乡镇(街道)层面
各乡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受灾乡镇(街道)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涉及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先期处置。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街道)在县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先期处置。待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应专项工作组建立后,在其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邮政物流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将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乡镇(街道)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县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期、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乡镇(街道)必须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5 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适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等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物资运输。县人武部协调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电、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及供电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负责对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适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等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物资运输。县人武部协调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电、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及供电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负责对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间或70户以上、15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和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适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等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物资运输。县人武部协调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电、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及供电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负责对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1.2 单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乡镇(街道)乡村人口10%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适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等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物资运输。县人武部协调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电、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及供电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负责对灾害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团县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受灾乡镇(街道)及时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6.2.2 受灾乡镇(街道)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本乡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6.2.3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制定全县冬春救助工作方案,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送市应急管理局。
6.2.4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到位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物资和资金救助方案,下发文件到各受灾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粮食供应。
6.2.6 受灾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充分发挥居民住宅、农户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需求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重建需求情况,制定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5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应急管理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以县级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以区域中心库为支撑,以乡镇(街道)储备站为基础,村(居委)储备点为前置,小区院落(家庭)储备室(包)为辅助,社会力量储备为补充的“5+1联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库(站、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站、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驾校、广场、体育场馆等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全县各单位开展灾害相关领域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APP等新媒体,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县中、小学、托幼机构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柱府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1
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统计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人防办、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行政学院、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石柱火车站、石柱水文站、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级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审批,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负责组织供电、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灾毁的设施;迅速启动应急供电、通信系统,保证救灾供电、通信畅通。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负责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和协调铁路应急运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受灾地区开展食品卫生监测和治理工作;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助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承担灾情收集、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及伤病医治等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情分析会商,为受灾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武警中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行政学院:承担县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
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负责长江水域石柱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石柱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险,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负责铁路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石柱水文站:负责所属龙河站点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报信息。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处理。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成员单位 |
值班电话 |
成员单位 |
值班电话 |
县政府办公室 |
73332012 |
县应急管理局 |
73325500 |
县委宣传部 |
85008329 |
县卫生健康委 |
73332124 |
县人武部 |
87964740 |
县国资事务中心 |
73327227 |
县发展改革委 |
73332041 |
县统计局 |
73332117 |
县教委 |
73336016 |
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 |
73339230 |
县经济信息委 |
73332025 |
县人防办 |
73335220 |
县公安局 |
73332328 |
县林业局 |
73332176 |
县民政局 |
73332145 |
县气象局 |
73332689 |
县司法局 |
73378148 |
县武警中队 |
73323479 |
县财政局 |
73327155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3319677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73378418 |
团县委 |
81500830 |
县生态环境局 |
73376369 |
县科协 |
73332004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73376817 |
县红十字会 |
73330299 |
县城市管理局 |
73376067 |
县行政学院 |
73323883 |
县交通局 |
73332261 |
黔江银保分局石柱监管组 |
73337139 |
县水利局 |
73325736 |
忠县海事处石柱执法大队 |
73361282 |
县农业农村委 |
73332167 |
石柱火车站 |
64329622 |
县商务委 |
73336215 |
石柱水文站 |
73323686 |
县市场监管局 |
73332132 |
国网重庆石柱供电公司 |
73336006 |
县文化旅游委 |
81507123 |
|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