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石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石柱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石柱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石柱段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参照《重庆市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柱县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石柱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石柱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石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县指挥部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由市级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处置。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和龙河支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县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知晓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交通、规资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报请市政府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生态环境部门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县交通局、县公安局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交通局、县公安局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县交通局、长江海事部门要分别在管辖区域内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交通局、长江海事部门要分别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通知〔2016〕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 应急处置单位通讯录
3. 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4. 应急专家通迅录
附件1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县气象局、县火车站、长江忠县海事处、县供电公司、县燃气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先期处置;汇集、研判、上报信息;根据授权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组织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县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县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能源管理部门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通讯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县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县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药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药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县林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情况开展调查;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并处理职能职责内相关事件。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县火车站: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铁路应急运输保障。
长江忠县海事处: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县通讯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县(民生、科能)燃气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附件2
石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单位通讯录
一、县级有关部门
序号 |
单 位 |
值班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73332012 |
2 |
县委宣传部 |
85009329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73376369 |
4 |
县应急管理局 |
73325500 |
5 |
县公安局 |
73334020 |
6 |
县经济信息委 |
73332025 |
7 |
县农业农村委 |
73332167 |
8 |
县民政局 |
73332145 |
9 |
县财政局 |
73327155 |
10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73378418 |
11 |
县人武部 |
87964740 |
12 |
县城市管理局 |
73376067 |
13 |
县交通局 |
73332261 |
14 |
县水利局 |
73325736 |
15 |
县商务委 |
73336215 |
16 |
县卫生健康委 |
73332124 |
17 |
县市场监管局 |
73332132 |
18 |
县林业局 |
73332176 |
19 |
县气象局 |
73378308 |
2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3326119 |
21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73333036 |
二、各乡镇街道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南宾街道 |
73332218 |
2 |
万安街道 |
73200955 |
3 |
下路街道 |
73348002 |
4 |
西沱镇 |
73361218 |
5 |
黄水镇 |
73391001 |
6 |
悦崃镇 |
73381001 |
7 |
临溪镇 |
73355121 |
8 |
马武镇 |
73301010 |
9 |
沙子镇 |
73311001 |
10 |
王场镇 |
73366001 |
11 |
沿溪镇 |
73367001 |
12 |
龙沙镇 |
73385001 |
13 |
鱼池镇 |
73384001 |
14 |
三河镇 |
73372075 |
15 |
大歇镇 |
73373001 |
16 |
桥头镇 |
73387001 |
17 |
万朝镇 |
73371001 |
18 |
冷水镇 |
73397001 |
19 |
黄鹤镇 |
73302001 |
20 |
枫木镇 |
73396001 |
21 |
黎场乡 |
81501001 |
22 |
三星乡 |
73340055 |
23 |
六塘乡 |
73342001 |
24 |
三益乡 |
73386001 |
25 |
王家乡 |
73350001 |
26 |
河嘴乡 |
73351001 |
27 |
石家乡 |
73395001 |
28 |
中益乡 |
73317001 |
29 |
洗新乡 |
73304777 |
30 |
龙潭乡 |
73305001 |
31 |
新乐乡 |
73304001 |
32 |
金铃乡 |
73314001 |
33 |
金竹乡 |
73304121 |
三、公共单位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县电信公司 |
73338000 |
2 |
县移动公司 |
81500157 |
3 |
县联通公司 |
87961303 |
4 |
县供电公司 |
73336006 |
5 |
县人民医院 |
73332712 |
6 |
县中医院 |
73326000 |
7 |
县民生燃气公司 |
73333333 |
8 |
县石油公司 |
73332904 |
9 |
县科能天然气公司 |
73377166 |
10 |
县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73336739 |
附件3
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队伍名称 |
类型 |
层级 |
应急值班 电话 |
常驻地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应急 救援 |
国家综合性 |
73319677 |
石柱县 楼房湾 |
县武警中队 |
驻石 部队 |
国家 |
73323479 |
石柱县 南宾街道双庆社区 |
县民兵应急连 |
民兵 |
县级 |
87964740 |
石柱县 南宾街道 |
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
应急 救援 |
县级综合性 |
73325456 |
石柱县南宾街道 楼房湾 |
县森林消防专业队 |
森林 防灭火 |
县级 |
73338119 |
石柱县 菜地坝 |
县道路抢险保通和运输应急保障队 |
道路救援处置 |
县级 |
73329337 |
石柱县南宾街道 |
县环境应急服务队 |
环境污染处置 |
县级 |
73376675 |
石柱县南宾街道 楼房湾 |
县市政应急保障队 |
市政应急处置 |
县级 |
73376227 |
城南路4号 |
县燃气应急保障队 |
燃气应急处置 |
县级 |
73333333 |
三环路南滨尚城 |
县饮用水源抢险队 |
饮用水源应急处置 |
县级 |
73342021 |
石柱县龙池坝 |
附件4
应急专家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专业 |
联系电话 |
1 |
闫德龙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质工程师 |
13310291806 |
2 |
马卫华 |
县应急管理局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3896402678 |
3 |
向远长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质工程师 |
13609492789 |
4 |
王富生 |
县应急管理局 |
机电工程师 |
13594936161 |
5 |
秦大文 |
县应急管理局 |
采矿工程师 |
13896888341 |
6 |
冉隆科 |
县应急管理局 |
综合监管 |
15823600275 |
7 |
刘洋 |
县应急管理局 |
森林防灭火 |
13908279051 |
8 |
欧春耘 |
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 |
13658292977 |
9 |
范洪权 |
县应急管理局 |
采矿工程师 |
13896426808 |
10 |
姚兴双 |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
应急救援 |
13896489277 |
11 |
彭华 |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高级地质工程师 |
15730806888 |
12 |
冉海波 |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高级地质工程师 |
13896893621 |
13 |
黎兵兵 |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地质工程师 |
18523860806 |
14 |
任劲松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应急管理 |
13896406823 |
15 |
刘相军 |
县生态环境局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15095914946 |
16 |
秦英俊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应急处置 |
13896464745 |
17 |
张淑芬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应急监测 |
15025742155 |
18 |
袁世术 |
县生态环境局 |
水环境应急处置 |
15923634286 |
19 |
任林 |
县生态环境局 |
大气环境应急处置 |
18223409997 |
20 |
王兵兵 |
县生态环境局 |
土壤危废应急处置 |
18716982324 |
21 |
何亚峰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应急管理 |
13983575195 |
22 |
谭地兵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应急监测 |
13996913021 |
23 |
邹孝蓉 |
县水利局 |
水利水电管理 |
15923641098 |
24 |
余继明 |
县水利局 |
水利水电管理 |
17323573633 |
25 |
陈世武 |
县水利局 |
水利水电管理 |
13594958690 |
26 |
赵莉容 |
县水利局 |
水文 |
15823870088 |
27 |
周瑶 |
县气象局 |
天气预报 |
15730842732 |
28 |
慕丹 |
县气象局 |
天气预报 |
13594922042 |
29 |
方过 |
县港航海事中心 |
港航管理 |
15736653400 |
30 |
吕世斌 |
县港航海事中心 |
港口建设管理 |
13594918485 |
31 |
周强明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港航管理 |
13508388003 |
32 |
马小燕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
13983575550 |
33 |
徐皓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
18581278835 |
34 |
向叙成 |
县城市管理局 |
化学专业、供水管理 |
13896462411 |
35 |
崔鑫 |
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安全与自然灾害监督管理 |
18723940202 |
36 |
马琎 |
县城市管理局 |
土木工程 |
18325180345 |
37 |
肖永兵 |
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安全与自然灾害监督管理 |
18983578185 |
38 |
郑鑫 |
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桥梁工程 |
13330261139 |
39 |
李进学 |
中国电信石柱分公司 |
通讯管理 |
15340330360 |
40 |
马燕松 |
县移动公司 |
通讯管理 |
18723932004 |
41 |
周平信 |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
大气污染应急 |
15736655820 |
42 |
谭武 |
西沱油库 |
水体溢油应急处置 |
1389686665 |
43 |
马浩 |
重庆骏达木业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与管理 |
17782302411 |
44 |
李劼 |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公司 |
环境应急 |
18716900248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