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2-0020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2〕11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211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0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4

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5

1.3 适用范围6

1.4 工作原则7

2 组织机构体系7

2.1组织机构7

2.2现场指挥机构8

3.应急响应8

3.1信息收集与研判9

3.1.1信息收集9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10

3.2预警10

3.2.1预警分级10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11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2

3.2.4预警行动13

3.2.5预警解除14

3.3信息报告与通报14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14

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15

3.4事态跟踪研判16

3.5应急监测16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16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17

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18

3.6.1排查对象18

3.6.2切断污染源19

3.7应急处置20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0

3.7.2现场处置22

3.7.3供水安全保障23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3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3

3.10响应终止24

4 后期处置24

4.1 善后处置24

4.2 调查处理25

4.3 总结评估25

4.4 社会救助25

5 应急保障25

5.1 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25

5.2 应急队伍建设26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26

5.4 资金保障26

5.5 宣传与演练26

6 附则27

6.1 预案制订与解释27

6.2 预案实施27

6.3 预案更新2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防控的能力,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工作,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11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1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6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18726日第二次修正);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6号令);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由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历次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相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单位是先期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4.4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科学决策、指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体系

2.1组织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

2.2现场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各成员职责见附件1

3应急响应

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1-1


图1-1应急响应流程图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

3)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石柱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在石柱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3)在石柱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或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2.3.1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组应向有未进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通报。

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

1)初报

初报程序

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

初报内容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程序与内容

续报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根据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书面报告。

续报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等。

3)处理结果报告程序与内容

处理结果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4事态跟踪研判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

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确定监测因子。

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

3.6.1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拦油索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技术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可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1-2所示。

12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7.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立即组织县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于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5)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投药量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3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终止后,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生物污染等),由各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法继续进行为止。

4.2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开展事故调查,一般、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总结评估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事件处置结束后负责编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济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据此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4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县政府统一接收,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应急保障

5.1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

根据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配置技术先进的预警监测、监控设备。通过自动监测系统、远距离视频监控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质、气象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沟通和指挥平台,保证预警信息畅通。贮备足够的应急处置所需物品,做好自来水深度处理的物质准备工作。

5.2应急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队伍。成

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通过讲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培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门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法律、法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应急处置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5.4资金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

5.5宣传与演练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6附则

6.1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与解释。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柱府办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

6.3预案更新

本预案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根据处置实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


附件:1.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

    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2.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讯录

3.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应

急专家通讯录



附件1


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组。

(一)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消防救援支队、属事属地镇街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三)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水利局、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供水公司及下属水厂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四)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县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3.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4.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五)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救援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六)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水利局、供水单位、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事故调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或水利管理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八)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属事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

(九)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

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其他部门职责

医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预案,储备相应的急救医疗器材和药品;加强医护人员相关急救知识培训;组织调配应急救援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自来水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供水服务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污水处理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污水处理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和事故废水排入时尾水能够达标排放。

三、成员单位职责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县气象局、及各乡镇(街道)、各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先期处置;汇集、研判、上报信息;根据授权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局: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传达指令;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政府(县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涉及跨界污染的,协调相邻区县环保部门互通入境、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并提请做好污染处置准备。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相关下属单位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参与预测污染扩散,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县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农村地县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县域实施卫生防疫。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水厂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负责对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评估;负责进入水厂现场进行检查、水质抽样检测并提供水质报告,负责协调和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通信、燃气等单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商务委: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做好生活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时,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救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县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县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附件2


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单位通讯录


     一、县级有关部门

序号

单位

值班电话

1

县政府办公室

73332012

2

县委宣传部

85009329

3

县生态环境局

73376369

4

县应急管理局

73325500

5

县公安局

73334020

6

县经济信息委

73332025

7

县农业农村委

73332167

8

县民政局

73332145

9

县财政局

73327155

1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73378418

11

县人武部

87964740

12

县城市管理局

73376067

13

县交通局

73332261

14

县水利局

73325736

15

县商务委

73336215

16

县卫生健康委

73332124

17

县市场监管局

73332132

18

县林业局

73332176

19

县气象局

73378308

20

县消防救援大队

73326119

21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73333036


      二、各乡镇街道

序号

值班电话

1

南宾街道

73332218

2

万安街道

73200955

3

下路街道

73348002

4

西沱镇

73361218

5

黄水镇

73391001

6

悦崃镇

73381001

7

临溪镇

73355121

8

马武镇

73301010

9

沙子镇

73311001

10

王场镇

73366001

11

沿溪镇

73367001

12

龙沙镇

73385001

13

鱼池镇

73384001

14

三河镇

73372075

15

大歇镇

73373001

16

桥头镇

73387001

17

万朝镇

73371001

18

冷水镇

73397001

19

黄鹤镇

73302001

20

枫木镇

73396001

21

黎场乡

81501001

22

三星乡

73340055

23

六塘乡

73342001

24

三益乡

73386001

25

王家乡

73350001

26

河嘴乡

73351001

27

石家乡

73395001

28

中益乡

73317001

29

洗新乡

73304777

30

龙潭乡

73305001

31

新乐乡

73304001

32

金铃乡

73314001

33

金竹乡

73304121


      三、公共单位

序号

值班电话

1

县电信公司

73338000

2

县移动公司

81500157

3

县联通公司

87961303

4

县供电公司

73336006

5

县人民医院

73332712

6

县中医院

73326000

7

县民生燃气公司

73333333

8

县石油公司

73332904

9

县科能天然气公司

73377166

10

县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73336739

















附件3


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救援队伍和专家通讯录


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队伍名称

类型

层级

应急值班

电话

常驻地

县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

救援

国家综合性

73319677

石柱县

楼房湾

县武警中队

驻石

部队

国家

73323479

石柱县

南宾街道双庆社区

县民兵应急连

民兵

县级

87964740

石柱县

南宾街道

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应急

救援

县级综合性

73325456

石柱县南宾街道

楼房湾

县森林消防专业队

森林

防灭火

县级

73338119

石柱县

菜地坝

县道路抢险保通和运输应急保障队

道路救援处置

县级

73329337

石柱县南宾街道

县环境应急服务队

环境污染处置

县级

73376675

石柱县南宾街道

楼房湾

县市政应急保障队

市政应急处置

县级

73376227

城南路4

县燃气应急保障队

燃气应急处置

县级

73333333

三环路南滨尚城

县饮用水源抢险队

饮用水源应急处置

县级

73342021

石柱县龙池坝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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