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传染病 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0〕1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传染病
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和规范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等。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传染病在本县的传播和蔓延。
依法防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及时处置。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甲类、新发传染病疫情,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和成员单位职责参照石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隔离、转运、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2.3.3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及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做好疾病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各种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减少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3.2 监测
3.2.1完善现有三级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能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三级);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3.2.2 监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3.2.3 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县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点,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3.3 预警
3.3.1 设定传染病疫情预警基线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本预案对历年各类传染病监测资料进行及时汇总、分析评估,制定传染病预警基线。
3.3.2 建立预警报告制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预警参数,作出早期、中期和远期预测,编制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向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通报。
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接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后,应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总队报告。
县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3.3.3 预警支持系统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
3.3.4 预警级别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实行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5 预警级别的确定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并报请县政府确定;橙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市政府确定;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或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3.3.6 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县政府确定对外发布内容;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渠道广泛发布。
3.3.7 预警的变更与解除
预警的变更与解除由原确定机构决定,原确定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或解除警报信息。
四、应急响应
4.1 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符合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Ⅰ级)、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Ⅱ级)、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Ⅲ级)、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Ⅳ级)四个级别。
4.1.1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Ⅰ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相邻区域以及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传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8)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病疫情。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病疫情。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Ⅳ级)
(1)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县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4.2 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报告或者上传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报告、举报电话:73332124(县卫生健康委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和举报电话)、7333277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和举报电话)
4.2.2 报告程序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委,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告,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 分级响应
IV级、III级疫情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II级疫情由县政府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I级疫情由县政府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指挥处置。
4.4 响应程序
4.4.1 基本响应
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尽快组织县级专家委员会对疫情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县政府在做好疫情先期处置的同时,应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我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或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市级预案的建议。
4.4.2 扩大响应
当传染病疫情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发展到我县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县突发重大传染病应急委员会应提请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支援。
4.5 指挥与协调
4.5.1 一般传染病疫情(IV级)
(1)县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县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调查核实、控制处置、病人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疫情控制工作建议;听取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县卫生健康委的意见,启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报经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确定疫区并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应急处置措施
严控传染病源、截断传播途径。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控制措施;确定疫点,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宣布疫区和实施疫区应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隔离和治疗,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3)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会诊认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
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县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向县政府提交疫情发展趋势评估、提交疫情升级或应急终止措施建议。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4)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县公安局负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配合;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应;经费筹集由县财政局负责;交通检疫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县水务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4.5.2 较大传染病疫情(III级)
(1)县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疫情发生地主要领导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县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调查核实、控制处置、病人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疫情控制工作建议;听取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县卫生健康委的意见,启动应急预案。报经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确定疫区、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每日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需要协助支持事项;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处置措施
严控传染病源、截断传播途径。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控制措施;确定疫点,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宣布疫区和实施疫区应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落实县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生健康部门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
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病意识,消除公众恐慌情绪。
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县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估,向县政府提交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疫情升级或应急终止建议。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3)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县公安局负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配合;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县经济信息委组织供应;经费筹集由县财政局负责;交通检疫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县水务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4.5.3 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II级、I级)
县政府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全面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调度,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生。
4.5.4 新闻报道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要求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及时主动、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公布后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应,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5.5 应急结束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县级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市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县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委终止预案的意见,作出终止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4. 6 后期处置
4.6.1 后期评估
突发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4.6.2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及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4.6.4 调查总结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处置完成后,负责指挥协调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
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
五、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划拨专项经费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5.2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5.3 技术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县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病原学、流行病学、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评估不同干预和处置方案、技术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5.4 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等单位应编制物资储存明细表,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生应急队伍交通工具等装备和物资。发生突发事件后,县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5.5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要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成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5.6 通信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文化旅游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交通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
5.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传染病疫情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预案管理
6.1 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县政府授权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6.2预案修订:本预案应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并报县政府批准。
七、预案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
值班电话 |
备注 |
县政府办公室 |
73332012 |
|
县委政法委 |
73332757 |
|
县委宣传部 |
85009329 |
|
县应急管理局 |
73325500 |
|
县发展改革委 |
73331819 |
|
县财政局 |
73327155 |
|
县卫生健康委 |
73332124 |
|
县公安局 |
73334020 |
|
县民政局 |
73332145 |
|
县人力社保局 |
73332161 |
|
县交通局 |
73332261 |
|
县市场监管局 |
73332132 |
|
县教委 |
73336016 |
|
县农业农村委 |
73332167 |
|
县经济信息委 |
73332045 |
|
县商务委 |
73336215 |
|
县城市管理局 |
73376067 |
|
县生态环境局 |
73376369 |
|
县医疗保障局 |
73323699 |
|
县文化旅游委 |
73330029 |
|
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组织体系
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县卫生计生 监督执法局 |
73337314 |
万安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
73398001 |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73332771 |
西沱镇中心卫生院 |
73363551 |
县人民医院 |
73332712 |
临溪镇中心卫生院 |
73355194 |
县中医院 |
73326000 |
黄水镇中心卫生院 |
81501596 |
县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 |
73322820 |
马武镇中心卫生院 |
73301021 |
南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3323888 |
沙子镇中心卫生院 |
73311120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卫生院
值班室联系电话
乡 镇 |
政 府 |
卫生院 |
乡 镇 |
政 府 |
卫生院 |
南宾街道 |
73332218 |
73323888 |
冷水镇 |
73397001 |
73397016 |
万安街道 |
73200955 |
73398001 |
黄鹤镇 |
73302001 |
73302081 |
下路街道 |
73348002 |
73346120 |
枫木镇 |
73396001 |
73396040 |
西沱镇 |
73361218 |
73363551 |
黎场乡 |
81501001 |
73368120 |
黄水镇 |
73391001 |
81501596 |
三星乡 |
73340055 |
73340128 |
悦崃镇 |
73381001 |
73381172 |
六塘乡 |
73342001 |
73342023 |
临溪镇 |
73355121 |
73355194 |
三益乡 |
73386001 |
73386062 |
马武镇 |
73301010 |
73301021 |
王家乡 |
73350001 |
73352120 |
沙子镇 |
73311001 |
73311120 |
河嘴乡 |
73351001 |
73351526 |
王场镇 |
73366001 |
73366034 |
石家乡 |
73395001 |
73395588 |
沿溪镇 |
73367001 |
73367023 |
中益乡 |
73317001 |
73317026 |
龙沙镇 |
73385001 |
73389118 |
洗新乡 |
73304777 |
73304753 |
鱼池镇 |
73384001 |
73384005 |
龙潭乡 |
73305001 |
73305120 |
大歇镇 |
73373001 |
73373620 |
新乐乡 |
73304001 |
73304120 |
三河镇 |
73372075 |
73372686 |
金铃乡 |
73314001 |
73314002 |
桥头镇 |
73387001 |
73387010 |
金竹乡 |
73304121 |
73304304 |
万朝镇 |
73371001 |
7337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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