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000913403X1/2021-00009 | [ 发文字号 ] | 石柱府通〔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石柱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8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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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石柱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8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深入落实《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有关要求,持续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成果,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
石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以下区域:南宾街道的老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横街社区、正街社区、红井社区、城东社区、双庆社区、红星社区、城北社区,万安街道的下街社区、红卫社区、较场坝社区、华丰社区、城南社区,总面积约7.99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的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焦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兰炭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应当拆除、改造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改造的,在改造完成之前不得使用。
五、县政府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要立足本单位职能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石柱府通〔2018〕15号)同时废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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