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00091354709/2021-00003 | [ 发文字号 ] | 石环发﹝2019﹞14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5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要求,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2019年12月31日
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全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1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划定依据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划定,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企业布局的区域分别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并进行分类管理,优化区域畜牧业生产布局,改善环境质量。
2.统筹兼顾、多方协调。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协同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3.科学合理、加强监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结合石柱县“河长制”“水十条”的实施,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4.务实管用、动态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各区域可随着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
5.保护优先、从严划定。结合石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于同一区域同时可划为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为禁养区;对于同时具有饮用水源、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和水域功能(I、II和III类水域)属性的河流或水库区域,按饮用水源最优,其次重要河流岸带,最后水域功能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定;对于同一陆域同时具有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两个或多个禁止开发区类型的属性,按以上列出顺序进行优先划定和归类。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144号);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2〕4号)
11.其他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
二、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搬迁。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定。区域内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数额由县畜禽养殖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确定。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禁养区范围划定
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将石柱县境内禁止开发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等区域)、执行Ⅱ类及以上水质水域功能区(沿河库岸200m内陆域)、城镇建设用地、三峡库区消落带(石柱段)等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重叠面积按优先等级只计算一次)。
(一)禁止开发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石柱县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37个。其中水库型5个,河流型32个。将所有3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划入禁养区(详见附件1)。
2.自然保护区。根据《重庆市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总面积222.5077平方千米,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禁养区(面积127.0092平方千米)。根据《关于公布王二包等51处重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的通知》(渝环发〔2013〕97号)公布的数据,水磨溪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6.12平方千米,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禁养区(面积9.37平方千米)。
3.风景名胜区。根据石柱县林业局提供的黄水市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数据,石柱黄水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总面积为22.86平方千米(未计算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黄水国家森林公园重叠面积),划入禁养区。
4.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将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纳入禁养区,面积14.11平方千米(因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叠,不纳入计算)。
(二)执行II类及以上水域功能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将石柱执行II类水域功能的河流(官田河、龙河、马武河、双河坝河、六塘河、龙滩河、石流河、毛滩河、河坝场河9条)和水库(万胜坝、老鸹石水库)沿岸200米的陆域划入禁养区。
(三)城镇建设用地。根据《石柱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20)》,将城镇建成区范围(19.3平方千米)划入禁养区。
(四)三峡库区消落带。根据《石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三峡库区消落带石柱段面积约为4.63平方千米,将其划入禁养区。
(五)其它特殊区域。除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人口集中区、文物古迹区等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保护及管理需求执行禁养区或限养区管理要求。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斑96个,面积192.41平方千米,占石柱县总面积的6.38%;主要分布于石柱县东部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西北部水磨溪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黄水市级风景名胜区,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重要水域功能区等则离散分布于全县各乡镇;禁养区分布及面积见下表2所示。
四、限养区范围划定
石柱县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除核心景区以外区域、执行Ⅲ类水质水域功能区(沿河岸200m内陆域)、城镇规划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石柱县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图斑50个,总面积167.06平方千米,占石柱县总面积的5.55%。主要分布于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及水磨溪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黄水国家森林公园除核心景观区外部分(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叠2.61平方千米,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18.30平方千米)、城镇规划用地51.27平方千米;以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将石柱执行Ⅲ类水域功能的河流(油草河、菜地坝河、官渡河、黎家河、沿溪河、四龙溪、五斗河、白杨坝河、悦来河、蚕溪河、龙沙河等11条河)和水库(藤子沟水库、桃花大堰、鲛鱼水库)沿岸200米的陆域;限养区分布及面积见下表3所示。
五、适养区划定
石柱县畜禽养殖适养区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2654.53平方千米,占石柱县总面积的88.07%。
六、组织实施
(一)严格控制增量。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规模养殖户的发展严格把关,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规资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严禁在禁养区和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在旅游发展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2014年以来,按照“四清四治”、“河长制”等要求关闭畜禽养殖场的区域,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刚性约束,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履行执法监督的主体责任、做好养殖场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并实施绩效评估;县政府督查办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定期通报,严格考核;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全过程行政效能问责;县发改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养殖场地落地、布局、审批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畜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牵头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新建养殖场选址进行初步审查,督促养殖场业主建设完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对辖区内养殖场开展日常监管、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三)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基础信息调查制度,做好全县畜禽养殖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企业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企业取缔、搬迁、整治,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化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各部门、乡镇(街道)年度实绩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石柱土家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8〕172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表
2.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及面积统计表
3.石柱县畜禽养殖限养区分布及面积统计表
4.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
附件1 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表
水源级别 |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水源所在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使用 状态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城市 | 1 | 石柱县给排水公司双庆水厂 | 河坝场河 | 小型河流 | 南宾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城市 | 2 | 石柱县给排水公司双庆水厂 | 龙池坝水库 | 小型水库 | 六塘乡 | 龙池坝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及右干渠出水口至官田坝电站出水口的引水渠道。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大坝高程以上至分水岭地带区域。 | 现用 |
3 | 龙河 | 小型河流 | 南宾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2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备用 | ||
镇级 | 1 | 黄水镇自来水厂 | 黄水渔湖三级坝水库 | 小型水库 | 黄水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2 | 王场镇自来水厂 | 蛟鱼水库 | 小型水库 | 王场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
黎场乡自来水厂 | ||||||||||
沿溪镇自来水厂 | ||||||||||
3 | 王场镇自来水厂 | 桃花大堰 | 小型河流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桃花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桃花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黎场乡自来水厂 | ||||||||||
沿溪镇自来水厂 | ||||||||||
4 | 西沱镇万吨水厂 | 汤家湾水库 | 小型水库 | 西沱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 大坝高程以上30米所控陆域。 | 现用 | |
镇级 | 5 | 西沱镇自来水厂 | 跳脚石大堰 | 小型河流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跳脚石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跳脚石大堰水渠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西沱镇万吨水厂 | ||||||||||
6 | 悦崃供水站 | 古城河 | 小型河流 | 悦崃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7 | 石洞坪自来水厂 | 双河口 | 小型河流 | 临溪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8 | 冷水镇水厂 | 曹家湾小溪 | 小型河流 | 冷水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9 | 桥头镇自来水厂 | 石盘坪溪 | 小型河流 | 三益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10 | 龙沙镇水厂 | 碎石厂溪 | 小型河流 | 龙沙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11 | 石家乡自来水厂 | 打挂沟溪 | 小型河流 | 石家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镇级 | 12 | 中益乡自来水厂 | 金溪河 | 小型河流 | 中益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13 | 河嘴乡自来水厂 | 龙达溪 | 小型河流 | 河嘴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5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镇级 | 14 | 六塘乡自来水厂 | 纸厂坪溪沟 | 小型河流 | 六塘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15 | 马武镇自来水厂 | 苏茅草溪沟 | 小型河流 | 马武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16 | 金铃乡供水点 | 火烧岩溪沟 | 小型河流 | 金铃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17 | 洗新乡供水点 | 白岩洞溪沟 | 小型河流 | 洗新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18 | 龙潭乡供水点 | 马家河 | 小型河流 | 龙潭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镇级 | 19 | 金竹乡供水点 | 金子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金竹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20 | 三益乡供水点 | 茶园沟水库 | 小型水库 | 三益乡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 现用 | |
21 | 沙子镇水厂 | 月耳岩溪沟 | 小型河流 | 沙子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 |
22 | 马武镇自来水厂 | 杨柳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马武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23 | 鱼池镇自来水厂 | 岩岗冲沟 | 小型河流 | 鱼池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镇级 | 24 | 万朝镇自来水厂 | 高家河 | 小型河流 | 万朝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25 | 大歇镇自来水厂 | 猪圈门溪沟 | 小型河流 | 大歇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26 | 黄鹤水厂 | 黑翁溪沟 | 小型河流 | 黄鹤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27 | 枫木镇新场镇水厂 | 刘正恩大梁溪沟 | 小型河流 | 枫木镇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28 | 新乐乡自来水厂 | 垮二湾溪沟 | 小型河流 | 新乐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镇级 | 29 | 王家乡自来水厂 | 龙达沟 | 小型河流 | 王家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30 | 六塘水厂 | 杉木溪 | 小型河流 | 六塘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31 | 三星水厂 | 双叉子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32 | 三星水厂 | 周家坝溪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33 | 三树水厂 | 小井坝溪沟 | 小型河流 | 三星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
34 | 芭蕉自来水厂 | 岩脚溪沟 | 小型河流 | 河嘴乡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现用 调整 |
附件2
石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及面积统计表
序号 | 禁养区类型 | 分布区域 | 面积(平方千米) | 占禁养区比例(%)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5.6 | 2.9 |
2 | 自然保护区 | 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及水磨溪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 136.38 | 70.9 |
3 | 风景名胜区 | 黄水市级风景名胜区全范围 | 22.86 | 11.9 |
4 | 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 |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 | 14.11(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叠,不另计) | / |
5 | 三峡库区消落带 | 三峡库区消落带石柱段 | 4.63 | 2.4 |
6 | Ⅱ类及以上水域功能区沿岸200m陆域 | 官田河、龙河、马武河、双河坝河、六塘河、龙滩河、石流河、毛滩河、河坝场河、龙池坝、万胜坝、老鸹石 | 3.64 | 1.9 |
7 | 城镇建设用地 | 全县33个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 | 19.3 | 10.0 |
合 计 | 192.41 | 100.00 |
注:各类禁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
附件3
石柱县畜禽养殖限养区分布及面积统计表
序号 | 限养区类型 | 分布区域 | 面积平方千米 | 占限养区比例(%) |
1 | 森林公园 |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以外的范围(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重叠部分不计) | 5.48 | 3.3 |
2 |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 大风堡市级自然保护区及水磨溪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 108.01 | 64.6 |
3 | Ⅲ类水域功能区沿岸200m陆域 | 油草河、菜地坝河、官渡河、黎家河、沿溪河、四龙溪、五斗河、白杨坝河、悦来河、蚕溪河、龙沙河、藤子沟、桃花大堰、鲛鱼水库 | 2.3 | 1.4 |
4 | 城镇规划用地 | 全县33个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 | 51.27 | 30.7 |
合 计 | 167.06 | 100.00 |
注:各类限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
附件4: 石柱县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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