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大江大河大湖、湿地、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积极主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沟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 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积极主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沟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等,积极主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沟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积极主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沟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5.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于已登记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由我县依据《办法》,核实已发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情况;对于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由我县依据《办法》,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并开展权籍调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权籍调查成果开展确权登记,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2021—2022年。
配合自然资源部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石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我县重点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3年及以后。
启动我县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
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已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根据确权登记任务和计划安排,县财政局要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年度部门增加预算,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宣传培训。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交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