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安置协议书(自建安置)示范文本

住房安置协议书

(自建安置)

甲方:

乙方:xx                       (户)

因建设××××项目(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甲方于××××××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府预公告〔20××××号),拟征收××××××社(组)的土地,乙方的住房位于被征地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住房安置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被搬迁房屋面积、补偿(补助)标准及金额

()房屋补偿。乙方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共计xxxm2,补偿金额xxx元,补偿费用明细详见《农村房屋补偿登记表》。

()宅基地范围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宅基地范围内其他地上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理补偿,补偿金额为xx元,补偿内容详见分户现状调查表。

()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为xxx元。
上述()()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xx万元。

二、住房安置对象、及方式

()     住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进行住房安置。

()     住房安置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乙方住房安置对象xx人,分别是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     自建安置的有关要求。宅基地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及建房有关要求,按国家和我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标准及金额

自建住房补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自建住房补助金额xx元。

四、搬迁、临时安置及其他

()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计发两次,共计2000元,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临时安置费: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费xx元。由乙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住房。    

()提前搬迁奖: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搬迁约定时间提前完成搬迁任务,经房屋产权户书面申请,由甲方构验收合格后,根据提前完成时间予以奖励(以户为单位计算)。

提前15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5元奖励;

提前10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30元奖励;

提前5天搬迁完毕的,按每平方米25元奖励;

提前搬迁完毕的时间不足5天的,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

凡提前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的按10天算,超过5天但不足10天的按5天算。
    以上()()项费用共计xx元。
    五、费用结算及腾退土地房屋
    按照本协议前款规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共计xxx(大写:xxx),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乙方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领取银行存单。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后,乙方应当在xx日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交由甲方处置,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乙方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约定事项有调整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乙方仍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甲方履行本协议后,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腾退房屋、不交出土地的,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壹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员: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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