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类项目投资协议书示范文本

XXX

    XXX      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协议书

(文旅类项目投资协议书参考模板)

     方:

     址:

法定代表人:

      方: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项目选址在石柱县     ,规划用地总面积约     亩,其中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约    亩,租赁     亩,流转     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甲方指定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区域红线图为准)。(若项目涉及不同区域则须分别描述选址位置和用地性质、面积)

3. 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约      亿元,主要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以甲方指定部门审查通过的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方案为准)。

4. 项目总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总工期个月(自         之日起计算),分   期开展建设(具体建设内容、面积以甲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或文件为准)。

第一期(     之日起计算共个月)或(2026月至2027年年月):使用    土地    亩,投资约    万元,完成建设        

第二期(     之日起计算共个月)或(2026月至2027年年月):使用    土地    亩,投资约    万元,完成建设         。所有项目建成投运。

5. 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总体建成后年接待游客约    万人次以上,年营业收入      万元以上,年创税      万元以上。

第二条项目用地的相关问题

1. 本协议约定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约    亩国有建设用地(以甲乙双方确认的规划面积为准)通过净地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乙方及项目公司依法竞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即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乙方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后为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

2. 本协议约定的    项目用地约    亩,通过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取得,在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石规资发〔2024121号)等要求,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GF-2021-2607)等格式合同文本,乙方须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合法手续并依法取得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本协议约定的    项目用地约    亩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具体由    人民政府协助乙方与权利人洽谈并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乙方须按《租赁协议》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

4. 本协议约定的    项目用地约    亩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具体由    人民政府协助乙方与土(林)地流转方或权利人洽谈并另行签订《流转协议》,乙方须按《流转协议》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流转费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林)地承包剩余期限。

5. 若因国家及重庆市政策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用地无法按期提供,可相应顺延提供时间,建设时序相应延期,且双方不构成违约。

6. 本协议约定项目中的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石柱县相关的规划、法规及政策。

7.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项目所涉及土地将依法收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规划、环保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2. 甲方安排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并承担相关税、费。

3.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所有权方或权利人的土地入股收益和土地流转收益(具体事宜由甲方指定属地政府协助乙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切实保障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所有权方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甲方负责安排县级相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向乙方提供项目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林规等有关专项规划情况,用于乙方做项目规划方案,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自愿在石柱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乙方确保由项目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承诺书,承诺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相关权利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相关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 乙方应聘请相关规划单位做好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和详细设计方案,并制定建设方案及建设进度,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项目方可实施,同时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批通过的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流转协议》《集体土地经营权入股协议》等相关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所有权方或权利人租赁等相关费用。

4.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先批后建”的原则实施项目建设。乙方开展项目建设严禁占用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乙方如需使用林地、采伐林木或使用林下非木质资源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乙方如需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按照耕地进出平衡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同时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并报甲方审批。若未办结以上相关审批手续和村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或未按报经甲方审批同意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而产生违法建筑的,则必须依法依规接受查处,且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依法落实项目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完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充分保障农民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保相关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齐消防器材,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否则,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 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林地、土地性质、用途或转让林地、土地,不得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或小产权房等房地产开发,严禁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7.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及时、主动履行各项税收、附加税费、社会保险费和相关基金、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义务。

8.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在约定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同时乙方项目可依法依规享受现行合法有效的产业支持政策。

9.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名义开展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活动。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五条协议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对方的损失扩大。

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同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本协议履行期间,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尚不构成终止协议的情形时,守约方有权暂时停止协议的继续履行。但违约方纠正了违约并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后,守约方应继续协议的履行。

4. 如因国家、重庆市、石柱县相关规划及政策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用乙方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或须进行依法依规清退的,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服从,乙方或土地权利人应获得的补偿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 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投资协议,乙方及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有关损失及责任。同时乙方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林地原貌。                                                                                                                                                                                                                     

1)未按本协议约定建设工期推进项目建设,超过本协议约定期限后3个月仍未进场实质性施工或超过本协议约定期限后3个月仍未建成运营;

2)项目经营期间连续停业闲置达到8个月或累计达到1年及以上(季节性经营活动中其他非经营期时间不计入停业时间和累计时间)

3)擅自改变项目所涉土地性质、用途,从事与批准用途无关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或小产权房等情形);

4)擅自分割、转让、转租土地,或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

5)利用项目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6)未遵守或未完全遵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6. 本协议的涉密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约定执行币种为人民币,本协议所约定的税收以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3. 本协议土地流转、村集体土地入股等方面与《流转协议》《集体土地经营权入股协议》在违约责任方面表述不一致的,以《流转协议》《集体土地经营权入股协议》等为准。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送达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文件往来、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书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双方明确各自的联系方式如下:

    方:

    真:

    话:

联系地址:

    方:

    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2)上述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因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视为未变更,按照原有的联系方式通知应视为被正常送达。

4)一方按上述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另一方拒收或退还的,以拒收或退还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6. 本协议一式陆份,均采用中文书写,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202日在石柱县签订,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