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示范文本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镇XX社区XX组
因建设XXXXXXXXXX需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石柱府征地预公告〔20XX〕XX号),拟征收乙方部分土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乙方土地面积XX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XX万元/亩)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陆仟陆佰贰拾伍元伍角整)。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占70%,由甲方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乙方。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黄连按12000元/亩补偿);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实行据实测算,支付给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三)农村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
乙方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农村房屋,由甲方与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及土地腾退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甲方应当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将补偿安置费用按约定支付到指定账户。乙方应当自甲方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1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交由甲方处置。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约定事项有调整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乙方仍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甲方履行本协议后,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腾退房屋、不交出土地的,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XX镇XX社区XX组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经办人: (备注:因村小组无公章,由村委代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