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项目投资协议书示范文本
XXX
XXX公司
项目投资协议书
(农业类项目投资协议书参考模板)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职务: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种植及精深加工(示例)。
2. 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 种植选址在石柱县 镇 乡,流转土(林)地约 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流转土地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精深加工选址在石柱县工业园区,租用厂房约 平方米(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厂房租赁合同记载为准)。【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租赁厂房情形】
精深加工选址在石柱县工业园区,用地面积约 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甲方审查通过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用地自建情形】
3. 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约 亿元(含流动资金),其中 种植投资 亿元,主要建设 ; 精深加工投资 亿元,主要建设 。
4. 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项目建设总工期 个月,其中: 种植工期 个月,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完成 建设; 精深加工工期 个月,预计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完成 建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项目备案);预计202 年 月底前所有项目建成投产(运)(建设期后一个月内投产)。若因厂房(或甲方供地原因) 导致项目开工延期,则仍应确保项目在建成后一个月内投产。
5. 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建成投产(运)后,202 年实现产值 亿元,创税 亿元;202 年实现产值 亿元,创税 亿元;202 年及以后实现年产值 亿元,年创税 亿元。(约定3年内须达产,若种植项目建成就开始运营则可分期表述收益)
第二条 项目用地的相关问题
1. 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红线、国家级公益林及林业部门管理的现行自然保护地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适用于种植项目】
2. 流转用地具体由乙方与所涉土(林)地具有承包经营权方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权属方剩余的承包期,流转费须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流转协议为准)【适用于种植项目】
3.流转林地开展的林下种植项目,乙方应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作业设计方案或森林质量提升及林下种植作业设计方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经营作业。【适用于种植项目】
4. 甲方根据乙方建设进度安排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挂牌出让重庆石柱工业园区 区工业用地约 亩,乙方自行参与摘牌事宜;乙方摘牌成功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自行负责平场,承担相关费用。精深加工项目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在挂牌出让时明确亩均投入、产出、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乙方在摘牌土地后需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土地履约监管协议。【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揭地自建情形】
5. 乙方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甲方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乙方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后为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揭地自建情形】
6.本项目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建筑系数不能低于40%,容积率不得低于1.0(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规划要求执行)。【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揭地自建情形】
7. 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和石柱县相关的规划、法规及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保、林业、规划、水土保持、间种或套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适用于种植项目】
8.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林)地性质、用途或转让土(林)地。
9. 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项目所流转的土(林)地将无条件收回,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涉及精深加工项目工业用地,所涉及的工业用地将依法收回,则具体以签订的土地履约监管协议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安排县农业农村委依法依规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完成项目所涉土(林)地的流转等,若涉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种植规划、种植方式、种植规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林木采伐、间(套)种方式、环保措施等种植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出整改建议。若不按规范开展,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3. 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需要,协调工业园区内厂房业主方向乙方出租标准厂房共约 平方米,租期到期后乙方可与厂房业主方协商一致后续租。涉及厂房租赁具体事宜以乙方与厂房业主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租赁厂房情形】
4.甲方负责将水、电、气、讯、路等基础设施连通至 精深加工项目用地红线。【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揭地自建情形,园区外用地项目根据洽谈情况确定】
5.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规划、环保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6. 甲方在园区为企业协调住房用于解决乙方员工住宿问题,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甲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人员招聘、市场开拓、企业融资等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项目所涉及的其他条款根据项目洽谈情况自行增加】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自愿在石柱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乙方确保由项目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承诺书,承诺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相关权利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相关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 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乙方应制定本项目建设进度并报甲方,严格按进度开展工作。
3. 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给排水、电、路、气、讯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4.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甲方整体规划和风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乙方须确保项目公司自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开工建设。【适用于精深加工项目用揭地自建情形】
5.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依法落实项目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完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充分保障农民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保相关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达标排放。否则,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及时、主动履行各项税收、附加税费、社会保险费和相关基金、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义务。
7. 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在约定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同时乙方项目可依法依规享受现行合法有效的产业支持政策。
8.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假冒甲方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等。
【项目所涉及的其他条款根据项目洽谈情况自行增加】
第五条 协议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对方的损失扩大。
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同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尚不构成终止协议的情形时,守约方有权暂时停止协议的继续履行。但违约方纠正了违约并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后,守约方应继续协议的履行。
4. 若因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划及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乙方及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责任。
5. 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投资协议,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1)未按土(林)地流转约定,超过3个月未支付土(林)权属方流转费用。
(2)未按约定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且未在限期内兑现工资报酬。
(3)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三条中任何一条所约定的义务。
(4)擅自改变项目所涉土地(或厂房)性质、用途,从事与批准用途无关的项目;
(5)擅自分割、转让、转租土地,或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
6. 本协议的涉密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2. 本协议未尽事宜,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约定执行币种为人民币,本协议所约定的税收以合法有效的完税凭据为依据。
4. 送达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文件往来、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书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双方明确各自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 方:
传 真:
电 话:
联系地址:
乙 方:
电 话:
联系地址:
(2)上述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因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视为未变更,按照原有的联系方式通知应视为被正常送达。
(4)一方按上述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另一方拒收或退还的,以拒收或退还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5. 本协议一式陆份,均采用中文书写,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202 年 月 日在石柱县签订,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