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6〕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土家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XXXXXXXXXXXX,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乡XXXXXXXX。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乡乡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乡XXX村民委员会及XX组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2004年、2017年两次因修路导致申请人承包地被占用、置换及补偿的相关决议、备案材料(详见附件1)。该邮件已于2025年9月3日被签收(详见附件2)。然而,截至法定答复期限届满,两组织均未予任何答复,该行为已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在未收到任何答复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监督查处。鉴于村基层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公开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25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监督查处申请书》(详见附件3),请求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1.责令XXX村委会及XX组公开上述信息;2.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申请邮件已于2025年10月11日由被申请人单位签收(详见附件4)。
三、自被申请人签收《监督查处申请书》之日起,至今已逾两个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未“责令依法公布”,更未将任何处理情况或进展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村民依法提出的,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申请,在合理期限内完全不予处理,已构成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机关应及时、高效履职的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监督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登记,并指定了承办人员,开始了初步的材料审核与事实梳理,因申请人所反映事项较为复杂,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办理。其次,申请人反映“XXX村委会及XX组拒不公开村务”为不实信息,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村民自行沟通协商事项,属于其与村民XXX承包地块互换的民事行为,与XXX村委会无关联,村上没有相关的资金投入,也没有参与其工程施工并从中受益,其修路并未经过村委会,申请人要求公示的备案资料与村委会无关,也不在村务公开的范围。同时,在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240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修路相关事项已经进行了调查,事实认定清楚,不存在较大争议。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监督查处申请书》后,已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正在进行中,因事项复杂,需要合理的时间,被申请人将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完成核查并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XX乡XXX村民委员会以及XXXX组村务公开的相关监督职责。同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2025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受理。
202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监督查处答复意见书》,同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将该意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监督查处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据此,对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职责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邮件轨迹截图,结合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中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提起了关于监督村务公开的履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的监督职责。自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收到履职申请起,至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存在超期履职的行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经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因此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