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415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甑子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冉XX,局长

第三人:郭XX

XX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西)不罚决字〔2024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511

抄送: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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