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4〕5号
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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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寿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大队长。
杨某某对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XXXXXXXXX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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