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3〕8号

申请人:聂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冉从林,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五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军,镇长。

第三人:张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千富,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323日作出的《关于聂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通知》(临府发〔20232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2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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