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渝(石柱)城当罚决字〔2023〕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