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3〕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202339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渝(石柱)城当罚决字〔2023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3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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