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5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58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波,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40003600066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9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125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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