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5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57

申请人:谭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长春,镇长。

第三人:向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向某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916日作出的关于向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谭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黄府发202110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11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120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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