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57号
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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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57号
申请人:谭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长春,镇长。
第三人:向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向某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向某1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谭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黄府发〔2021〕10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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