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5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53号
申请人:马某某
委托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冉瑞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马某某同志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处理决定书》(石人社行处字〔2021〕第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准许申请人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要求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补缴申请不予同意,并于2021年11月4日送达给申请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申请人具有养老保险费补缴资格。申请人原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的职工,1987年5月参加工作,职务为销售员。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的适用范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可以补缴职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档案库或者社保信息管理系统未查到职工档案记录或缴费记录,但并不代表申请人不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的职工身份。所以,申请人具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要求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2007年1月8日,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的经理邓某某代表用人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诉求,要求被申请人补建从1993年3月起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从1993年3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申请人完全可以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补缴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补缴资料有:补缴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历年缴费基数表、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经被申请人审核,其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中,签字笔迹、公章角度、公章与签字交叉关系同邓华梅等人员完全一致,可以判定为技术性复制粘贴,并非真实签章;表中社保局审查意见栏及劳动部门批准意见栏均为空白,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不具真实性。另外,通过查询人社部门职工档案库,未查询到申请人的职工档案记录;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也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的文件规定,有工作经历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1993年3月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申请人提交的补缴申请资料无法证实其1993年3月至2007年2月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因此不具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资格。
二、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补缴标准。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规定,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根据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算的。因此,其要求从1993年3月起至2007年2月止,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此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全案资料来看,申请人提交的补缴申请资料无法证实其有过工作经历,不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条件,且其要求从1993年3月起至2007年2月止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此期间养老保险费无相关政策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要求从1993年3月起至2007年2月止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此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未予同意。随后,被申请人将《决定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按历年缴费基数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准许申请人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3月到2007年2月的养老保险。理由是申请人原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贸易商行的职工,1987年5月参加工作,职务为销售员。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资料有: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1993.3-2007.2)、马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马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无社保局审查意见的签章,批准意见栏为空白。
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同意。2021年11月4日,将《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附件1(重庆市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范)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作为补缴对象应提供的资料为: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附件3)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附件4);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马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唐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刘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周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姚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金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送达回证》《决定书》《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进行处理,属于其履行法定职责,是作出《决定书》的适格主体。
二、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适用范围中“以个人身份……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的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应当提供能证明其有工作经历的资料。《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规定,参保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资料包括……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申请人提出《马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即能证明其符合补缴资格的问题,在《马某某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社保局审查意见栏和批准意见栏均为空白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合理理由进行说明,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时,且被申请人通过职工档案记录、重庆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均未查询到能证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资料,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料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第二条第(二)项关于“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按历年基数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也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般处理时限为两个月。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的资料,2021年11月3日才作出《决定书》,明显超出处理时限,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虽存在超期回复,但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无需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马某某同志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处理决定书》(石人社行处字〔2021〕第15号)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