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4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48

申请人:黎某1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冉义智,该局局长。

第三人:黎某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91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黄)不罚决字〔20213号,以下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0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841146分,黎某2在“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发送截图题目“顽匪黎某3就歼记”的文章。我跟着发:“黎某2收集的黎某3如何毫无证据证阴(明),黎某2何许人矣,你远离”。之后,黎某2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公然多次发文字侮辱我:“批话多,锤草棒,遇到个疯子黑烦,所以才失态。黎某1你何姓氏也此群无你发言权,既无尊也无名,本宗亲家族不欢迎!请自觉出群”。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84日,黎某2在名为“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的微信群内发送标题为“顽匪黎某3就歼记”的网络信息截图。申请人黎某1在看到此信息后发送“黎某2收集的黎某3如何毫无证据证明,黎某2是何许人矣,你远离!”的微信消息。黎某2认为申请人黎某1挑衅自己并在群内@黎某1发送消息“批话多”,此后在该微信群发布“锤草棒”字样。申请人黎某2公然多次发文辱骂的情况不属实。

黎某2在微信群发布网络信息截图,并未针对申请人黎某1。黎某1对此信息进行回复“黎某2收集的黎某3如何毫无证据证明,黎某2是何许人矣,你远离!”申请人针对黎某2发送的微信信息进行发言,黎某2认为申请人有挑衅之意,@黎某1并发送信息“批话多”,此后又在该微信群发布“锤草棒”。

黎某2@黎某1发送“批话多”等信息是针对黎某1对其发送信息的回复,“批话多”属于地方方言,虽然词语不文雅,但并没有直接侮辱他人的意思,也不能人为赋予其含有贬低他人人格的其他含义,不能达到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程度。因此,黎某2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黎某2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841146分,黎某2(微信昵称:哥哥不喝酒,群昵称:黎某2(帮)天星13648259444)在名为“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的微信群内发送一张文章截图,文章标题为“顽匪黎某3就歼记”。2021841411分,黎某1(微信昵称:美好不美好)在“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的微信群内发送消息:“黎某2收集的黎某3如何毫无证据证阴(明),黎某2是何许人矣,你远离”。2021841425分,黎某2@黎某1并发送消息“批话多”,后又发送消息“锤草棒”。2021841445分,黎某3(微信昵称:读你的人,群昵称:黎某3(帮字辈))@黎某1并发送消息“都不姓黎”,随后,黎某4(微信昵称:阳光下的我 15856035959,群昵称:黎某4@黎某3并发送了三个点赞的表情。同日,黎某1认为上述三人的言论是对自己的侮辱遂向被申请人报警,民警出警后黎某1称黎某2在微信群内对其进行辱骂,黎某2的行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

202185日,被申请人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同日,被申请人询问了黎某1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黎某1在笔录中称,我不认识黎某3,我就是单纯觉得他发的那段话侮辱了黎这个姓,“批话多”就是说我说的话没有价值,不具备基本人格,“锤草棒”就是说我低级、下流、不具备人格的意思,就是方言里用来辱骂人的话。

202189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了黎某2、黎某5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电话询问了黎某4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黎某2在笔录中称,发文章是出于好奇,想分享一下,没有贬低侮辱任何人的意思,那篇文章刊登在重庆石柱网,真实性不用怀疑。黎某5在笔录中称,群里在黎某4@黎某3发了三个点赞的表情之后就完了,没有继续争吵。黎某4在笔录中称,对黎某3的发言点赞,一是因为黎某1不改群备注,二是因为黎某1无缘无故去@黎某2说别人算什么之类的话,感觉就是他故意去找事的。

202193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1915日,被申请人电话询问了黎某3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黎某3在笔录中称,@“美好不美好”并发送“都不姓黎”想表达的意思就是如果他姓黎就应该和和气气的说话,他既然不改备注,我们也不晓得他是不是姓黎。

20219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黎某2送达。2021918日,申请人向黎某1邮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4张)、受案登记表、案(事)接报回执(存根)、询问笔录(黎某1)、询问笔录(黎某2)、询问笔录(黎某5)、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黎某4)、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黎某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于202185日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被申请人调查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主张第三人黎某2行为粗暴、故意刁难、公然多次发文侮辱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1,从申请人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来看,并无第三人侮辱申请人的言论。20218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石柱黎氏宗亲会联谊群”的4张微信群聊天截图,从申请人202185日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黎某2在微信群内发送一张标题为“顽匪黎某3就歼记”文章截图,随后,黎某1在微信群内发送消息:“黎某2收集的黎某3如何毫无证据证阴(明),黎某2是何许人矣,你远离”,然后,黎某2@黎某1并发送消息“批话多”,后又发送消息“锤草棒”。黎某2虽然发送了“批话多”“锤草棒”等不文明的词语,但不能据此认定黎某2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理由如下:一是“批话多”“锤草棒”等词语本身不含有贬低人格的意思,“批话多”常指人废话多,“锤草棒”常指人不通事理。二是黎某2发出“批话多”“锤草棒”是对黎某1“黎某2是何许人矣,你远离”的回应,黎某1本身存在过错,黎某2的主观恶意相对较低。三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黎某1因黎某2发出的“批话多”“锤草棒”导致其社会评价、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故,被申请人认定黎某2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自20218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和区县政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告知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但未对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黄)不罚决字〔20213号)。

如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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