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7

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YTT****

委托代理人:梁某2,男,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陈松珍,该局局长。

第三人:向某某,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不服被申请人20215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交执罚202112403000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519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622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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