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0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09

申请人:谭某某,女,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郭某某,男,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石柱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鱼池)不罚决字〔20211号,以下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治安调解书》(石公(鱼池)调字[2020]04-02-01号,以下称《治安调解书》)。

申请人称: 202042日上午8点左右,郭某某、谭某某夫妇与郭某某在石柱县鱼池镇山x村清x组主公路因林地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郭某某将谭某某打伤在地,导致谭某某昏迷不醒,随后120将谭某某送到石柱县中医院救治,谭某某于202043日出院,医药费共计2099.06元。

同日上午9点左右,鱼池派出所民警将郭某某和郭某某带回派出所办公楼进行调解,民警张均让辅警谭滨制作了《治安调解书》,在没有念出来给双方当事人听的情况下,郭某某看后就签字捺指印。张均让郭某某(不识字)在当事人和代理人那里签字,郭某某当时并不知晓《治安调解书》的内容。郭某某知晓《治安调解书》内容后,请求鱼池派出所撤销该调解书并调取当时调解现场视频,鱼池派出所以监控损坏为由不予调取监控视频,也不予撤销《治安调解书》。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书》。

被申请人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无证据证实郭某某殴打郭某某、谭某某夫妇。郭某某与郭某某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因林地纠纷发生争执。鱼池派出所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协调,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就林地争议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此后郭某某夫妇多次到鱼池派出所要求撤销《治安调解书》,并多次石柱县公安局信访,对调解结果不服,要求鱼池派出所重新处理。202091日,鱼池派出所受案,充分调查案件,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汪某生、朱某德等证人充分证实郭某某未实施殴打郭某某、谭某某夫妇的行为,其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与事发经过大相径庭,不属实。202042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派出所调解的《治安调解书》的情况完全不是申请人所述情况,当时民警读给郭某某听了才签字的,郭某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郭某某系同父异母的兄弟,郭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202042日,郭某某雇请汪某万、冉x华、朱某德和汪某生四人在石柱县鱼池镇山x村清x组野xx林地砍树,因权属争议,郭某某、谭某某夫妇前来阻挠砍树。汪某万搭着楼梯爬上树系绳子,被郭某某阻止就从树上下来,郭某某自己拿着绳子准备爬楼梯系绳子,郭某某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郭某某、郭某某和谭某某都曾倒地,郭某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鱼池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并将郭某某、郭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谭某某被120送到石柱县中医院就治。当日,经被申请人调解郭某某、郭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治安调解书》。当日1829分,谭某某于出院。

2020818日,谭某某与郭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至石柱法院,后撤回起诉。202091日,因郭某某夫妇不履行《治安调解书》,被申请人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202092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094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证人汪某生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921日,被申请人询问了郭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1111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谭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1210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证人汪某玖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1214日,被申请人询问了证人朱某德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郭某某一直在四川成都务工,2021128日被申请人询问了郭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分别向郭某某和郭某某送达。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2020)渝0240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受案登记表》《接报警、受案回执》《现场勘验笔录》《治安调解书》《询问笔录》(6份)《办案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被撤销,二是被申请人所作《治安调解书》是否应当被撤销。对此,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被撤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申请人不履行《治安调解书》,被申请人于202091日重新受案。申请人主张第三人郭某某将申请人打伤在地,导致申请人昏迷不醒。在场证人汪某生述称,谭某某看见树枝被郭某某抓住后自己顺势坐到地上去,后来躺在地上,嘴里还说郭某某打死人,快报120。在场证人汪某玖称,我在这边听到郭某某和郭某某在闹,就是在争吵,具体没有看见是否动手打架。在场证人朱某德称,郭某某只是与郭某某抱着拉扯了几下衣服,根本没有碰过谭某某。在场证人汪某生、汪某玖、朱某德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申请人指控郭某某对其殴打的证据不充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其202042日的住院病历,拟证明其受到郭某某的殴打,本机关认为该病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与郭某某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过程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进行伤情鉴定。被申请人于202091日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于2021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九条的时限规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超出法定期限,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故无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关于被申请人所作《治安调解书》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制作的《治安调解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对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治安调解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鱼池)不罚决字〔20211号)程序违法。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如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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