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3

申请人:文某某,女,土家族,出生于1972722日,住重庆市石柱县龙潭乡龙潭村。

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文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5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马)行罚决字2021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51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72日向本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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