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2号
日期: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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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2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15日,住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路。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第三人:向某,男,土家族,出生于1983年10月5日,住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鱼泉村。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沙)行罚决字〔2021〕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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