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2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715日,住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路。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第三人:向某,男,土家族,出生于1983105日,住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鱼泉村。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5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沙)行罚决字202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511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514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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