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1号
日期: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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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1号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万安)行罚决字〔2021〕2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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