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1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11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3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万安)行罚决字20212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1330日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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