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03号
日期:2021-05-21
大 中 小
石柱府复〔2021〕03号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之香唐汤锅店
负责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之香唐汤锅店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东桥村。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冉瑞红,局长。
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好望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石人社伤险认字 〔2020〕15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2月21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