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石柱府复〔2021〕0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柱府复〔202101

申请人:马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70122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星光村。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6991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星光村。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第三人:易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4242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星光村。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土家族,生于19707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1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沙)行罚决字20203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房屋边界问题,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更没有将第三人推倒在地,第三人也没有构成轻微伤。

综上,《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225日依法受理该申请。202114日就该《处罚决定书》向石柱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申请,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22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20211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不服《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并未告知其先行已就同一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17日提交答复材料。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渝公复答字2020212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在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225日依法受理后,于202114日向本机关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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