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石柱府法复〔2020〕1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14

申请人:马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64719,住石柱县六塘乡三坪村下坪组*号。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8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公(三河)行罚决字〔20201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10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赔偿申请人被行政拘留12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费用。

申请人称:一、《处罚决定书》掩盖了对方当事人钱某某惹事生非的恶劣性质。二、《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二十规定,实属正当防卫,不服刑事责任。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赔偿申请人被行政拘留12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费用。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027日依法受理该申请。20201028就该《处罚决定书》向石柱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申请,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027日依法受理马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书》一案。202010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不服《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并未告知其先行已就同一事项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1028日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113日提交答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在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1027日依法受理后,于20201028日向本机关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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