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石柱府法复〔2020〕12号
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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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1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64岁,住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新开路*号。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岳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石医保基理〔2019〕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收悉。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若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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