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5

申请人:励某某,男,199510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号。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415日作出的《关于励某某举报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5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严惩商家,且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一、涉案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实为第六十七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产品的外观标识,尤其是预包装食品的外观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直接说明,外观标识是否全面、规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方面,涉案产品未标识产品质量等级,必然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不同等级的质量腊肠各项指标也存在不同,例如SB/T 10279熏煮香肠中对于蛋白质,脂肪含量的要求。该系列食品未按法律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其外包装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对涉案产品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均有相关处罚依据,但前者是上位法,而后者属于部门规章,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综上,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严惩商家,且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041日,以信函形式举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杨二哥腌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香肠”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47日收悉,并于当日分流至被申请人执法支队处理。202048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严某进行询问,查明涉案“手工香肠”系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为普通级,执行标准为GB/T23493,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24024807,生产日期:202032日,保质期:180天。该“手工香肠”系重庆嘴巴铺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生产,用于京东店铺(猫呗旗舰店)销售,涉案“手工香肠”食品标签未标识产品质量等级,存在标签瑕疵,申请人举报内容属实。该“手工香肠”食品标签未标示产品质量等级,等级不符合GB7718-2014标准的规定,违反了《食品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等级质量、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的规定。202048日被申请人按照《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柱市监责改通字〔20200000824号),责令其在20204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涉案产品已全部使用新包装,其食品标签已加贴了质量等级“普通级”。

  1. 该标签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手工香肠”的厂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执行标准与其生产标准一致,且产品检验合格,故其标签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同时本案产品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并不了解该产品标准及质量等级是否需要标注等相关规定,其通常关注的是产品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成分等信息,故该标签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 对涉案产品的标签瑕疵,适用《食品标示管理规定》处理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对被举报人责令改正而未予罚款,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符合《食品标示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是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细化和明确,适用《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更为恰当。《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者都规定先责改,逾期不改的再给予处罚。虽然二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不一致,但本案依法不应予以罚款,故该“不一致”对本案处理结果不存在实质影响,亦与本案法律适用不具关联性,故不存在法律冲突。

    综上,请求维持《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4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举报其2020314日在重庆市嘴巴铺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店铺(猫呗旗舰店)购买的由被举报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杨二哥腌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香肠未标示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要求严惩商家并申请退一赔十。202047日,被申请人收悉该举报。20204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严某进行询问,提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涉案产品《生产入库记录表》《包装工序原始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以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

    涉案“手工香肠”系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为普通级,执行标准为GB/T23493,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24024807,生产日期:202032日,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该“手工香肠”系重庆嘴巴铺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生产,用于京东店铺(猫呗旗舰店)销售,涉案“手工香肠”食品标签未标识产品质量等级,存在标签瑕疵,申请人举报内容属实。涉案“手工香肠”执行标准为GB/T13493,该标准明确了产品理化指标分为普通级、优级和特级三个等级,该标准7.1规定:“预包装产品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按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该“手工香肠”食品标签未标示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GB7718-2014标准的规定,违反了《食品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等级质量、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的规定。

    202048日被申请人依据《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柱市监责改通字〔20200000824号),责令其在20204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04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使用新包装,其食品标签已加贴了质量等级“普通级”。

    2020414日,被申请人对销售商重庆嘴巴铺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网页未发现有标签瑕疵的“手工香肠”包装内容,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加贴质量等级“普通级”的250g规格的“手工香肠”外包装实物及包装产品照片。

    2020415日,被申请人依据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回复》。对申请人要求退一赔十的诉求,建议其与商家直接联系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不存在移送司法作出刑事判决的情形,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奖励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及未标示产品质量等级的外包装照片》《投诉举报材料》《回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入库记录表》《包装工序原始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48日现场笔录》《413日现场笔录》《委托生产合同》《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柱市监责改通字〔20200000824号)《整改报告及涉案产品新包装》《414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截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47日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于2020415日向原告反馈涉案的《回复》内容,办理期限未超过上述办法规定的60个工作日,反馈方式亦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严某进行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查明涉案“手工香肠”食品标签未标识产品质量等级,存在标签瑕疵,申请人举报内容属实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柱市监责改通字〔20200000824号),检查验收了商家整改情况。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不存在移送司法作出刑事判决的情形,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奖励的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奖励的回复,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补充,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标注质量等级。《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先责改,逾期不改的再给予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手工香肠”未标识质量等级违反《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为由,依据《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按要求完成整改,被申请人遂不予罚款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立法目的,属于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3.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励某某举报投诉的回复》。

  4.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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