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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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3号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办事处柏树社区沙浩组
负责人:刘学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冉从林,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相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罗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下路街道发﹝2020﹞第3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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