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3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办事处柏树社区沙浩组

负责人:刘学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冉从林,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相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罗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326日作出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下路街道发﹝2020﹞第3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5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73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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