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石柱府法复〔2020〕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柱府法复〔20201

申请人:杨某某,男,土家族,19521120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玉石村小堰沟组*号。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女,生于1954112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玉石村小堰沟组*号。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冉瑞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12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石人社伤险不受字﹝2019﹞第5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12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机关于2020年2月4日委托县司法局依法发布通告,中止本案审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本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1984年开始一直在煤矿从事挖煤工作,于2011年检查出尘肺病。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申请人与朱家槽煤矿自198645日至200710月存在劳动关系,系挖煤工。确认申请人于200710月后有两个月在重庆市金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采煤接触粉尘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申请人于20191029日得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191211日,申请人向石柱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和疾病诊断证明。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综上,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12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于同日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石人社伤险补字〔2019〕3号)。告知书明确要求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其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于20191214日收到本告知书,在补正期限内,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补交任何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1230日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申请人。

综上,请求维持《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12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接件(收件)材料登记单》载明: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登记单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1211日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石人社伤险补字〔2019〕3号),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2.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如你认为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形,请你提供“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或者“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本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91211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石人社伤险补字〔2019〕3号),申请人于20191214日签收该告知书。在补正期限内,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1230日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191231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01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接件(收件)材料登记单》、《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石人社伤险补字〔2019〕3号)及送达回证、《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第八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912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和疾病诊断证明,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未在补正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1230日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石人社伤险不受字﹝2019﹞第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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