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8类)
1. 加大加工型辣椒产业补贴力度。一是支持辣椒标准化种植。漂浮式商品化育苗5400元/亩,大棚商品化冬育苗3000元/亩,地膜覆盖栽培30元/亩,病虫害统防统治50元/亩;购置辣椒育苗设备按30%予以补贴,新建育苗大棚按3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二是建设适度规模基地。脱贫户和监测户相对集中发展面积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示范片300元/亩,乡镇相对集中示范面积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按200元/亩,相对集中示范面积建设100亩以上(包含100亩)300元/亩,相对集中示范面积建设200亩以上(包含200亩)按350元/亩,相对集中示范面积建设300亩以上按400元/亩予以补助。三是支持提升精深加工能力。,购置小型辣椒烘炕及色选设施设备按30%予以补贴。
2. 持续支持烟草产业发展补贴。所有支持政策优先保障种烟脱贫户和监测户。一是继续执行优化结构补贴政策。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对烟农优化烟叶等级结构补贴,范围为上等烟,按120元/亩的标准补贴(以烟农实际交售数量测算各等级具体补贴标准),补贴资金249.6万元。二是乡镇烟叶收购税收分成按《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石柱府发〔2015〕68号)执行。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实施水稻、玉米、红薯等产业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90元/亩(次、头)。
4.支持中药材发展。县上统筹安排涉农资金,一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前胡、大黄、万寿菊任一品种50亩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二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黄精50亩以上,给予800元/亩补助(补助分两年兑现,第一年400元,第二年400元);三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天麻20亩以上,给予500元/亩补助。
5.支持粮油产业发展。石柱县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大户,针对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胡豆、甘薯、马铃薯、油菜、高粱和荞麦等作物,相对集中连片发展50亩及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开垦撂荒地种植粮油作物10亩及以上,给予200元/亩开垦补助。
6.支持蔬菜产业发展。石柱县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大户,针对莼菜、甘蓝、萝卜、白菜、榨菜、南瓜、黄瓜、四季豆、食用菌等蔬菜作物,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一年种植一茬给予200元/亩补助,一年种植两茬及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新建标准蔬菜大棚10亩以上,给予2万元/亩补助。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或更新换代莼菜基地5亩及以上,给予2000元/亩补助。
7.支持畜牧重点产业(生猪、肉牛)发展。石柱县域内取得合法资格的从事养殖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养殖大户,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存栏200头育肥猪且投入正常使用的养殖场,一次性补助6万元,每增加100头存栏规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建成存栏30头育肥肉牛(饲养1头良种能繁母牛折算为3头育肥肉牛)且投入正常使用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增加10头存栏规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出栏:年出栏育肥猪1000头的,给予补助3万元,每增加500头增加补助1万元,单个业主限额补助5万元;年出栏50头育肥肉牛的,给予补助1万元,每增加25头增加补助0.5万元,单个业主限额补助5万元;养殖良种能繁母牛10头以上的,每头补助1000元,限额补助5万元。
8.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石柱县域内注册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是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厂房占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60万元。二是仓储房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农产品仓储房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30万元。三是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通风(气调)贮藏库,按500元/立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100万元。四是加工企业培育提升:当年小升规企业除享受市上奖励补助政策外,再奖励补助1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奖励补助3万元。规上企业按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申报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值)分级进行奖补,增量达到500-1000万元的奖励补助5万元;增量达到1001-1500万元的奖励补助10万元;增量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补助15万元。加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下企业,按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申报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值)分级进行奖补,增量达到200-300万元的奖励补助2万元;增量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补助3万元。4. 当年获得重庆市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批准审定的精深加工新产品,建成生产线并投产销售,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每个奖励补助2万元。